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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公河惨案一审宣判 整个判决服刑将在中国执行

2012年11月07日 08:01 来源:新京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云南昆明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对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即糯康等被告人故意杀人、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死刑;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扎西卡死刑;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扎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劫持船只罪判处被告人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同时判决六被告人连带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六百万元。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上诉。对此,糯康辩护律师林丽表示,和糯康会见时他详细地向自己了解了中国的司法制度。林丽认为:“当庭表示要上诉,这是一般刑事案件被告人通常的表现。”

  罪行一

  枪杀中船员抛尸湄公河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底至10月初,糯康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即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等策划劫持中国船只、杀害中国船员,并在船上放置毒品栽赃陷害船员。2011年10月5日晨,糯康集团成员在湄公河持枪劫持中国船只“玉兴8号”、“华平号”,捆绑控制十三名船员,并将事先准备的八万余克毒品放置船上,又押运两船继续前行停靠。被告人扎西卡、扎波、扎拖波参与武装劫船,扎西卡等人向船员开枪后驾乘快艇逃离。按照事先约定,在岸边等候的泰国不法军人向两艘中国船只开枪射击,并将中国船员尸体抛入湄公河。

  罪行二

  绑架中船员勒索赎金

  2011年4月2日,被告人桑康·乍萨、扎西卡、扎波等人受糯康指使,在湄公河挡石栏滩头将中国货船“渝西3号”船长冉某某及老挝金木棉公司的客船“金木棉3号”船长罗某某劫持为人质。2011年4月3日,又在“孟巴里奥”附近水域将中国货船“正鑫1号”、“中油1号”、“渝西3号”劫持,将十五名中国船员扣押为人质。罗某某、冉某某在被关押期间,遭到捆绑、殴打,被迫与老挝金木棉公司和“正鑫1号”出资人于某某联系交钱赎人。4月6日,被告人依莱收到赎金2500万泰铢后,罗某某、冉某某等人获释。

  据了解,本案证据6000多页,除了中国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外,还有根据双边条约从泰国交换来的400多页证据和200多张照片。

  赔偿

  糯康等共赔受害者家属600万

  法官称虽有悔罪之心,但因罪行极其严重,不能减轻罪责

  昨日,据庭审法官介绍,糯康曾在庭审中表示,他有约3000万泰铢的私人财产,他愿意将这些钱,作为对受害人家属的赔偿。

  今年10月12日,在湄公河惨案庭审20余天后,糯康在被允许的情况下,与其家属取得联系。随后,糯康家属将约合600万元人民币交付到法院。

  法院当庭判决,糯康等6名被告人,连带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600万元。

  主审法官称,因糯康罪行极其严重,虽有悔罪之心,仍不可减轻其罪责。

  湄公河10·5惨案,13名被害船员家属中,6名被害人家属获得赔偿金额37.9万元。其余7名受害人的家属,获赔金额从40万到最高的55.7万元。

  玉兴8号和华平号两船船主,分别获得10万元赔偿。

  对于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精神赔偿等其他诉讼请求,对于附带民事判决结果,原告人代表及其代理人称,是否继续上诉,要在庭下商议后做出决定。

  法院还称,将对糯康等6名被告人的一切违法所得进行追缴。此案法官称,由于被告人均为外籍人员,中方将与被告人所处国家进行司法协助,争取对被告人非法所得进行追缴。

  家属

  遇难者家属:不满民事赔偿

  原告人共提出2000多万赔偿;法院称已尽最大努力保护其权利

  昨日,13名被害人家属代表也到庭旁听。法庭当庭宣判后,几名家属依然坐在座位上不知所措。

  一名六十来岁的家属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称,这一年多来,她每天都活在惨案的阴影里。她不敢回忆丈夫死前的样子,丈夫死亡时的惨状却总在脑海里闪过。这名家属攥着拳头,说话时有些颤抖。

  昨日,作为受害人家属代表,“玉兴8号”船长何熙伦出现在原告席上。他对糯康等人的刑事判决表示满意,认为比较公平公正。

  多名到场旁听的家属称,对于每位家属的民事赔偿标准,并不能令他们满意。他们的家庭失去了可以依靠的顶梁柱,也就失去了几乎所有经济来源。

  一受害人家属称,她将对民事赔偿部分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原告人何熙伦的代理律师称,法庭宣判前,他和被代理人对于民事赔偿部分做了最坏的打算,可能一分钱拿不到。他是在法庭宣布赔偿金额时,才知道法院追来600万赔偿。

  对此,此案的法官称,原告人共提出20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主张。法院综合考虑做出的判决,和原告人最初的请求有一定差距。但法院已经在法律上尽了最大努力保障原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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