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3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显示,以逃匿方式拖欠工资的老板个人基本信息将被对外公开,用人单位对员工实施罚款的行为也将被禁止。
该意见稿指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通知欠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或配合处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或配合处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通过广东本地新闻媒体或部门门户网站,公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个人基本信息。
意见稿规定,广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已经实施经济处分的人数,处以每人2000元5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意见稿还指出,广东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预警机制,制定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对因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广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和工会、企业代表应按预案迅速处理。建筑施工企业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广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迅速到场协助处理。
[ 责任编辑:芮益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