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障人权方面,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是这几年来检察院工作机制改革中很突出、很重要的一个亮点。
宽严相济背后不但是以往行使司法改革的指导思想和贯穿的红线,也将是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国家的司法改革乃至整个刑事法治改革应该坚持贯彻的方针。
量刑规范化应当被视为刑事司法制度革命性的变化。量刑规范化从2007年在全国开始试行,最初选了100家法院,然后逐步扩大、论证。新修改的刑诉法确认了我们的这项改革成果。
执法规范化真正使我们的司法工作走向了法治化的轨道,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规范执法是公安工作的基本要求。2008年以来,公安部针对执法环境的变化,部署开展了执法规范化建设,并将此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强力予以推进。
在过去几年里,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一再被中央高层提及,并被列为司法改革的重点。这是对长期以来我国实践中存在的一系列权力行使不规范现象的有力回应,是对权力根本属性以及司法权运行规律的深刻认识与把握,是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基本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
我国首部司法改革白皮书近日正式亮相,1.8万字的篇幅记载了我国司法改革的坚实步伐和丰硕成果。
在10月9日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新闻发布会上,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表示,我国的司法改革重点围绕强化人权的法治保障、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等方面,着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司法改革白皮书的发表,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关注。那么,《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都有哪些亮点?《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公检法司相关负责人及国内权威专家。
人权的保障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和体现的重要方面。而落实宽严相济必然会促进司法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无疑是司法改革的核心所在
2004年颁布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对此,白皮书指出,加强人权保障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加强人权保障一直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中国的立法机关2004年颁布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作为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从而人权保障作为一项带有根本性的刑事诉讼原则有了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很多方面都体现了对人权保障的重视,努力把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落到实处。进一步强化人权保障,需要确立无罪推定理念,落实刑诉法有关人权保障的规定,杜绝刑讯逼供,严格非法证据排除,完善权利救济机制,严格规范公权力的行使,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建立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宋英辉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主任张智辉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在保障人权方面,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是这几年来检察院工作机制改革中很突出、很重要的一个亮点。
据介绍,2005年之前,有些地方检察院就在尝试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同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刑讯逼供曾与超期羁押、律师会见难被共同视为我国诉讼三大顽症。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从2006年开始分步骤进行,沿海地区、东部地区、省会城市先行启动,逐渐再向中、西部推广。”张智辉说,“这项改革在很大程度上也减少了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刑讯逼供的质疑。”
白皮书还指出,中国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中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标准。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规定对审判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并建立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为逐步减少死刑适用创造法律和制度条件。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认为,就刑事法治来说,应该是近年来司法改革的一个重点。在刑事法治改革中,可以说是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近年来在对原有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继承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完善而提出来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重要的不是在实践中该宽则宽,该严则严,而是在于它的宽严如何相互配合,即怎样以宽济严,以严济宽,这才是实践中的难点和重点。对严重的犯罪即使犯了死罪,如果犯罪案件和犯罪人有从宽因素也还要刀下留人还要判死缓,或者无期徒刑或者长期徒刑,这就是说要严中有宽。还有对严重犯罪包括恐怖犯罪、黑社会恶性犯罪,对于一些犯罪人比如是从犯,或者个人有特殊情况的人,也要依法合理地适当予以考虑。所以,怎样以宽济严、以严济宽是司法中的难点和重点。”赵秉志说,白皮书尽管没有专门的章节论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其基本思想是贯穿始终的。
赵秉志认为,一方面司法改革白皮书讲到要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社会公平正义在司法上的一个体现就是司法裁决要公平正义。首先这是宽严相济的一个要求和体现,因为在刑事司法中贯彻宽严相济,以重罪重判、轻罪轻判为基础,并依法合理地进行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相济的调整,这样配合好了,这样的司法裁决就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符合犯罪轻重和犯罪人的情况,这样的公正合理的判决就能够促进司法的公平正义。因此,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就必然会促进司法的公平正义,进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对于白皮书中关于司法公正的章节,赵秉志认为,司法判决的公平公正合理,正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结果。
“宽严相济背后不但是以往行使司法改革的指导思想和贯穿的红线,也将是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国家的司法改革乃至整个刑事法治改革应该坚持贯彻的方针。”赵秉志说。
[ 责任编辑:芮益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