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标签:两会领导人商谈 | 经贸文化论坛 | 直击海峡论坛 | 建党91周年
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新闻中心  >   时政新闻  >   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拒公开“微笑局长”工资 专家驳斥

2012年09月24日 08:28 来源:中国青年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近日,在“8·26”延安特大车祸现场因微笑而遭质疑的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因一湖北大学生而重回风口浪尖。9月1日,为弄清“杨局长的手表是否均用其合法收入购买”,三峡大学行政管理大二学生刘艳峰向陕西省财政厅和安监局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微笑局长”杨达才2011年度的工资收入。

  今天下午,刘艳峰接到了陕西省财政厅的特快专递回复。回复以“杨达才个人工资收入事项,不属于陕西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拒绝了其申请要求。

  “对此结果我并不意外,因为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还没建立,迄今鲜有这方面的先例。”刘艳峰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但他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微笑局长”的工资属于政府应主动公开的范围。

  “虽然《条例》里没有明确字句,但官员工资取之于民,与每个公民都有密切利益联系。《条例》第九条规定:‘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相关信息都应该公开。’”他表示。

  “官员工资收入是否属于个人隐私?找陕西省财政厅申请公开‘微笑局长’工资是不是找对了地方?”有网民提出这样的疑问。

  “严格来说,官员工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因为它与政府履行职责的过程有关。”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分析说,“根据《条例》,官员工资是政府正常运转的一个方面,政府官员作为公职人员,其个人隐私又受到一定限制。这与‘三公经费’应予公开是一个道理。”

  杨伟东同时指出,陕西省财政厅以“不在其公开范围”为由作回复,有利用法律规定的模糊性“踢皮球”的嫌疑。

  记者查询发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免予公开的情形,只包括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事项。《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增加了国家秘密一项。

  《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条还规定:“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隐瞒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绝提供的,由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根据《条例》精神,‘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但现在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模糊,没有违法与否的标准。官员工资正好处在‘没说不公开,也没说公开’的境地,这也导致很难问责。”杨伟东说。

  另有观点认为,陕西省财政厅给出的拒绝理由过于简单,有敷衍之嫌。

  记者看到,《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三条对不同情况给出了详细的答复“指南”:“公开人在收到申请后,应该根据下列情况予以书面答复:属于依申请应当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要求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可见,不管‘微笑局长’的工资是否由陕西省财政厅发放,不公开至少要充分地说明理由。”杨伟东说。

  他认为,当前形势下,陕西省安监局应承担起公开职责。“官员工资的公开主体,涉及到工资的发放环节,也就是信息的制作主体。我个人认为,安监局是一个合适的可以申请公开的部门,至少工资条是它制作的。”

  刘艳峰告诉记者,他在9月1日同时向陕西省安监局寄送的申请书迄今没有任何回应。杨伟东建议,刘艳峰可以以15个工作日之内不予回复为由,向法院起诉安监局涉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此外还可以向上级申请复议。

  刘艳峰表示:“有意愿继续问下去。”杨伟东告诉记者,整个尝试的积极意义不是专门去问责某一个人的责任,更大意义在于,除了《条例》免予公开的情形外,政府的信息都应该公之于众,“营造一个开放而值得信赖的政府。”

  据媒体报道,“微笑局长”杨达才因在不同场合佩戴多块名表而受到关注。他曾向媒体解释称,其一年工资收入约17-18万元,经常和儿子换表戴。陕西省纪委此前已开始对杨达才及其深陷的“名表门”展开调查。(实习生陈霏菲 记者王梦婕)

新闻中心 两岸 社会 国际 台湾频道

: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