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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名律师上书司法部直指劳教制度五弊病

2012年08月15日 08:12 来源:京华时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近日,湖南永州的唐慧女士因“闹访”被劳教一案引发全国舆论空前关注,劳教制度也引起社会各界的诟病。昨天,来自北京、广东、河南、湖南、山东等10个省市的10位律师,联名致信司法部和公安部,建议对劳教制度聆询制度空泛、决定和审批秘密化等五大弊病进行调整。

  “空白”的聆询制度

  问题:建议信发起人李方平律师表示,单就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这一部门规章来看,聆询制度整体设计过于空泛,在聆询的证据种类、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立法空白。同时,劳动教养聆询的适用对象仅包括两类,决定劳动教养两年以上的和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

  建议:劳教聆询制度有必要比照行政听证制度,确立其作为劳教必经程序的地位,保障律师参与,弥补其本身固有的法制机制不健全的弊端。

  “秘密”的劳教决定

  问题:姬来松律师说,判决书公开已是共识,诉讼结果及其理由的公开是程序公开的应有之义。但几乎没有任何关于“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开”的规定。

  建议:“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实行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开,必将引起社会对案情和结果公正性的关注,而公众的关注和纠错,也必将使劳教更加审慎。”王秋实律师表示,“不过对于不愿公开隐私的当事人(如吸毒者、卖淫者),可以不予公开。”

  “无从追责”的审批

  问题:李方平律师介绍,实践中,司法鉴定、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不仅有机构名称,还有具体鉴定人员、仲裁员和法官姓名。但劳教决定书并没有写明负责审批的主负责人是谁、副负责人是谁。

  建议:韩庆芳律师表示,为了对劳动教养有关机关及其人员进行有效监督,同时保障被劳教人员合法权益,必须实行劳教审批公开化,劳教决定书应当齐备审批人员及机构名称,落实具体责任人以利于追责。

  “被监听”的会见

  问题:郑继能律师介绍,在过去较长的时间里,律师几乎不可能参与到劳教案件中为被劳教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近年来少数地方开始允许律师参与这类案件的代理,不过在会见时还会受到限制。

  建议:刘卫国律师提出,在劳教制度中,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享有无条件会见当事人并且不被监听的权利。

  被劳教的老人

  问题:张麦昌律师介绍,根据公安部规定,劳动教养在年龄上只有下限没有上限,即年满十六周岁、符合法定情形的就可以被劳教。实践中也有多起老年人被劳教的案例。

  建议:许兴华律师表示,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的行政措施,考虑到年龄太大的人接受教育矫治的能力下降,对60岁以上的人不宜实行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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