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至28日,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四届研讨会在大连举行,来自80个多国家和地区的400多名代表,就“加强腐败资产追回”的国际合作等问题进行研讨。针对这一话题,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人。
涉贪赃款赃物“漂白”转移境外
记者:腐败犯罪资产是如何被转移到境外的?追回这些资产对打击此类犯罪意义何在?
反贪总局负责人:在日益严峻的反腐败工作形势下,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潜逃前,必定想方设法隐匿或转移,尤其是向境外转移赃款赃物。通常情况下,他们以洗钱方式将赃款赃物“漂白”或变现后,通过银行或地下钱庄渠道转移往境外。对于收受房产、名贵字画、贵重物品等不易转移或限制流通的赃物,往往先是转到亲友的名下或由亲友代为保管等加以隐匿,等待时机成熟后,迅速变现并将其转移境外。
据不完全统计,境外追逃案件中,职务犯罪嫌疑人潜逃时间最长的已经超过25年,一般的都超过了1年。因为赃款赃物是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在境外生存的物质基础,如果能够摧毁这一物质基础,在境内能够有效地阻止其外逃的企图和可能,在境外可以有效地打压其生存的空间,迫使其自愿回国自首,或最终被强制遣送回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