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审议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草案形成过程中有较大争议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写进了草案。
要求子女经常回家看望老人的条款该不该入法?曾进行过较广泛讨论。有人认为,该条款不具备可操作性,影响法律的权威性。
草案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截至2011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8499万人,占总人口的13.7%。预计到“十二五”期末,全国老年人口将增加4300多万,达到2.21亿。
全国人大内司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未富先老”国情,草案明确“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同时采纳25个省区市的做法,将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定为老年节。
■ 法规
1 创设老年人监护制度
全国人大内司委相关负责人说,草案借鉴了国外成功经验,创设了“老人年监护制度”,规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和监护监督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没有监护人的,参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其确定监护人”。由此,当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时,监护人须承担监护责任,以免老年人因病等原因,无依无靠。
针对现实中老年人住房等财产易受侵害、老年再婚配偶法定继承权难以保障等问题,草案新增规定: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予的财产。
2 单位督促职工尽孝道
老年公寓等养老设施受困于“用地难”,多省市均面临这一问题。草案强化政府责任,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此外,子女单位须担负督促职工尽孝道的义务。草案要求,子女不孝,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老年人可求助于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赡养人所在单位等三类部门,要求该三类部门督促赡养人尽义务。
3 支持老年人居家养老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草案还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 说法
伦理道德入法更具指引教育作用
“常回家看看”这样的道德义务条款,该不该入法?会不会因为难以操作、难以据此提起诉讼,影响法律的权威性?
对此,参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起草的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认为,草案首次将传统道德观念和传统文化也就是孝文化入法,“更具指引教育作用”。
他认为,法律和道德并没有严格的分割线,“法律支持传统道德观念,而传统道德观念也对立法提出要求,这是法律和传统道德之间的关系”。
他表示,首先应该界定清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保障法,还是责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具有鲜明的社会法属性,所以会从鼓励、倡导的角度,设定条文。不仅仅是‘常回家看看’条款,其他一些政策性责任条款,同样不具备可操作性”,但这些责任性条款、义务性条款,起到的是明确政府、社会、个人责任的效果。虽然没有可操作性,但不等于没有可诉性,依据这些条款,可以评判是非、确定权责,“比如司法实践很棘手的家庭纠纷,起作用的正是这类道德义务条款、责任条款”。(记者 王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