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商业银行资本约束机制,是加强银行业监管、深化银行业改革的重大举措。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关于制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汇报,中国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拟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那么,新的管理办法透露了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哪些新取向?
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
“新的管理办法建立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的资本监管制度。这不仅体现在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等硬指标上,也体现在原则把握和监管取向上。”浦发银行新资本协议办公室总经理赵先信说,管理办法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别为11.5%和10.5%,这与国际监管标准相一致,没有加码、也没有退缩。
专家认为,提高次级债券等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以及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在监管取向上体现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的接轨。
新管理办法明确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提高了次级债券等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对银行已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给予10年过渡期。同时,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范围。除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外,将操作风险也纳入资本监管框架。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认为,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不仅与国际监管标准相一致,而且非常必要。近几年银行案件频频发生,在操作风险上应给予更多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