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政机关
1、李纪周:公安部副部长,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死缓
李纪周非法收受赖昌星、周民兴贿赂计人民币 527.6万元;伙同李莎娜非法收受梁耀华贿赂计人民币321.5万元,共计人民币849万余元。案发后收缴人民币55万余元、港币53万余元、美元5000元及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的首饰,并扣押住房两套 (价值人民币408万余元)。
李纪周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刘丰:厦门市委原副书记,无期徒刑
厦门市委原副书记。刘丰贪杯、贪色、贪钱财,赖昌星投其所好,拼命迎合,从此与赖称兄道弟,有求必应,心甘情愿地为赖的走私活动提供支持和庇护。被判处无期徒刑。
3、郭晓菱:厦门市委原常委,有期徒刑11年
4、蓝甫:厦门市原副市长,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蓝甫在一次到北京的航班上与远华集团董事长赖昌星相识,由于“看中赖昌星手中的钱”(蓝甫语),此后便主动与赖联系,并多次到红楼向赖索要钱财。1997年,蓝甫向一位姓高的港商索要30万澳元未成,转而向赖昌星要钱。在贪官庇护下靠走私发横财的赖大笔一挥,立即给蓝在澳大利亚读书的儿子汇去30万澳元购买房子。蓝甫还嗜赌成性,有一次乘外出学习之机跑到澳门赌博,由赖昌星为他出赌资,连赌了一天一夜,输掉了350万元。2001年4月,蓝甫因受贿505.7万元,被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5、林金栋:厦门市委政法委原副书记,有期徒刑11年
6、赵克明:厦门市原副市长,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995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赵克明利用担任厦门市副市长,分管城市建设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申请减免、缓交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利息、配套费、装饰工程中标、人事调动等事项的单位和个人谋利,先后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52.15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