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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巧家被指强行征地:有村民因抵制拆迁被打死

时间:2012-05-16 08:26  来源:中国广播网

  巧家县旧城与新城交会的青年路,一位85岁的老奶奶站在木棚外。图/记者谭君

  5月10日,云南昭通市巧家县白鹤滩镇花桥社区便民服务大厅发生爆炸,导致4死16伤。

  当地警方表示,爆炸案制造者是外地人,作案目的是“报复社会”,与征地拆迁无关。但是,这一结论引发多方质疑。当地多名村民表示,不相信爆炸案与拆迁无关。

  过去数年中,巧家县频频出现征地纠纷。就在爆炸案发生的6天前,白鹤滩镇村民杨玉强在征收签字现场烧了自己的摩托车。更早前的4月18日,巧家老店镇村民丁发朝因抵制拆迁被殴致死。

  巧家县征地拆迁状况如何?

  本报记者谭君云南巧家报道

  一个拆迁户的安置

  5月12日下午,云贵高原一派燥热。古世林骑着摩托车从城市主干道驶向一片山坡,在被推土机抹平的黄土地上,他的房子特别打眼。一只斑纹小狗蹲在屋顶,平静地巡视着周围。

  补偿协议没有达成,他的房子没有拆。5月10日至15日是签协议的最后时间,错过了将不能得到安置用地,也不能享受拆除奖励。10日发生的爆炸案,以及接下来中断的程序,客观上多少缓解了他的焦虑。

  “我老婆快疯了,”他的这栋位于白鹤滩镇迤博五组,带有小院、柴房、杂屋的265平方米宅子,由于只有100平方米被认定为合法建筑,按照当地规定,只能换算成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牲口房、灶房、厕所,这些在巧家县的拆迁政策中,均不算作生活用房,不给划地安置,“生活用房必须有床,有人住。”古世林说。

  对违章建筑的认定,成了拆迁的鸿沟。古世林违章的165平方米面积,只能享受40%的建筑成本补偿。

  迤博一组村民邓勇面临的困境则是,他和父母一家9口,将生活在80平方米的房子里。

  “对农民来说,凡是需要的东西,就不算违章。之前不查处他,放纵他,现在又剥夺他,这是不对的。”从事拆迁工作多年的法律界人士方清明说。

  就算是违章建筑,也还可以讨价还价。同在迤博一组的杨玉明有108平方米被认定违章,他同意签合同,违章面积减少至20平方米。

  可他的弟弟杨玉强不懂这些。5月4日,一组签合同的最后一天。杨玉强的媳妇没扛住,跑去指挥部签合同。他听说后,提了个小斧头就去了。在指挥部没见到媳妇,气急之下,抡起斧头往办公桌一砍——无济于事,他的合同已经签订生效。

  出门时,这位气急败坏的前生产队队长、外人看来“有点正直”的农民,用打火机把自己的摩托车点着了。

  接下来的10天,没人看见他。他因危害公共安全被拘。

  征地补偿方案:争议不影响征收实施

  巧家县在实施这份安置补偿政策之前,2009年11月起曾实施过《巧家县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试行)》(巧政发〔2009〕79号)。

  当地村民说,相对而言,79号文显得公平些。较早进行征地拆迁的迤博六组,53户拆迁户中,有19户认同79号文,并签订了拆迁协议。

  在他们的房子灭失后、其他村民观望之时,2011年4月12日,《巧家县县城规划区土地与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办法》(巧政发〔2011〕28号)出台实施,替代了之前的79号文。

  79号文发布时,村民们参加了两次县国土局组织的会议。尽管会议有争执,拆迁补偿却是拆多少面积补多少。而不是28号文这样,征60-100平方米,只能划80平方米,征再大面积,也最多划150平方米。

  在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方面,79号文规定,土地被征完的,按人头划给60-100平方米宅基地;到了28号文,完全失地,按建筑成本价安置10平方米商业门(铺)面。

  此外,28号文对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不参照现有房地产市场价,而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计算。村民的砖混结构的房子只补偿1081元/平方米,但巧家的商品房价现在已经达到3000元/平方米。

  此外,28号文规定,对该方案的任何反对、争议均无效,有争议只能“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批准征收的上级人民政府裁决。土地征收中的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方清明起草过不少征地方案,他读到该条的最后一句时,表示惊讶:如不按时移交土地,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不移交土地的农户承担。

  村民不妥协的后果

  经记者多次询问,巧家县政府仍然没有对79号文变成28号文的原因进行解释。28号文称,方案经过2011年4月1日召开的县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但巧家县政府官方网站白鹤滩之窗显示,第15次常务会议的召开时间是5月10日。

  28号文发布之后,村民没有被喊去开会讨论。

  取而代之的是几天之后,村子里出现的一张“限期移交土地和清除土地附着物的通告”。通告称,如土地附着物在5日之内没有清除,政府将强行清除,后果自负;房屋在10日之内没有拆迁,不给划地安置;5日之内没有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户口簿交到土地储备中心登记的,不进行失地安置。

  此外,需要征收的村民,每户还收到县国土局《巧家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的红头文件。

  多数村民妥协了,不仅有难以承受的后果,而且在拆迁时,他们还被“全巧家所有的干部围起来,”这些政府工作人员来自法院、公安、检察院、税收等。

  一些村民查到国务院2010年5月1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2011年9月,迤博七组村民郑永江把汽油淋在自己身上,同时溅到了挖土机驾驶员身上。随后,郑永江因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逮捕,判刑3年。

  一个批文,两次使用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征用集体土地必须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在巧家县官方网站白鹤滩之窗,记者发现了非常奇怪的现象。

  2009年11月,巧家县政府第5号土地征收公告称,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巧家县2009年第一批城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09〕146号)精神,云南省人民政府已批准征收集体土地872.601亩。被征收土地范围:迤博村第一、二、三、四、五、六组,北门村南门六组。

  2011年6月,巧家县政府又发了关于龙潭片区土地征收的第4号公告。该公告同样引用“云国土资复〔2009〕146号”,称征收白鹤滩镇迤博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872.601亩,范围是迤博村一、四、五组龙潭开发片区规划用地。

  在2010年4月县国土局发给村民《限期交出土地》的红头文件中,记者了解到,146号文件中征收迤博村一、二、三、四、五、六组的土地为581.484亩。

  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建伟介绍,“土地征收公告只能发一次,一个公告可以多次张贴。如果第一次公告没有实施完毕,应该是继续实施,而不是再次发公告。不可能按同一个批文可以征收不同范围的土地。按此道理,还可以发第三次公告,再征收872.601亩。”

  根据国家规定,省国土资源厅的土地批文有明确征地范围和红线图,不可能变更。昨日,记者两次向巧家县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146号文等土地批文,其办公室肖主任称,这些批文都存放在档案室,档案室的工作人员请假不在,没有人有钥匙。

  同时,办公室黄主任向记者强调,白鹤滩之窗是巧家县政府的官方网站,其上传文件都是权威可靠的。而政府公告,经过了秘书三审,不存在错误。

  爆炸中死去的女拆迁户

  就在第4号公告发布前一个月,还曾出现了过期批文征地的情况。2011年5月,巧家县政府引用国土资源厅2004年(云国土资复〔2004〕306号)和2008年(云国土资复〔2008〕373号)的两个批文,要求征收迤博七组、八组土地213.975亩。但土地批文只有2年有效期的规定完全忽略。

  “土地2年不开发,应无偿收归国有。如果已经变成了国有土地,就应该按国有土地征收办法征收,而不是按集体土地的政策征收。前者的补偿价往往是后者的数十倍,”郑建伟说,“如果用过期批文征地,当地政府涉嫌伪造公文。”

  有趣的是,2011年4月的一个巧家县“旧城改造”项目,竟也牵涉到了作为农村的迤博村。

  2011年6月,政府拿着上述存疑的146号精神,要求迤博一、四、五组村民交出土地。邓勇,这位种着芒果树、住在农舍的农民,至今没想通,他们村什么时候变成“旧城”了。可根据第4号公告,“迤博村一、四、五组涉及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必须在2011年6月20日前,持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巧家县县城旧城改造建设管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交付被征土地。”

  郑建伟说,“旧城改造不可能涉及集体土地征收。旧城办的做法明显违规。”

  走在旧城与新城交会的青年路,可以看到一排排搭建的木棚子。古世林每次经过,都不得不警醒自己,不要成为他们那样。上次狂风暴雨,有一户的棚子就被吹倒,差点出了人命。

  5月13日,记者走进一间木棚,看到一位85岁的老奶奶。木棚搭建于10年前,因当时修青年路必须搬迁,补偿协议未达成,房子被强拆,在路边搭棚子住,政府每天每人补偿1斤米。

  此次爆炸案中死亡的姓冉的女人,村民们都知道她的故事,土地征收时,她娇小的身体钻到了挖土机下,结果被几个男人粗暴地架开。这次房屋征收,她早早地去排队。

  现在,她无辜死去,爆炸现场不会留下任何痕迹。只剩下被杨玉强烧着的那辆摩托车,躺在服务大厅附近的草地。

  28号文件部分内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批准征收的上级人民政府裁决。土地征收中的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必须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移交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如不按时移交土地,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不移交土地的农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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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芮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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