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社会公众和企业关注的一些税收热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近日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解释,并对公众提交上网的一些问题作出了明确回答。
出差补贴凭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予以报销的,可不征收个税
问:单位给出差人员发放的交通费、餐费补贴和每月通讯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补充医疗保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比照补充养老保险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替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暂不能比照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