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对南京“瘦肉精”渎职系列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岳邦超有期徒刑2年6个月,被告王健、周炳祥、王吉林有期徒刑2年。
2011年3月,省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抽检的南京建邺区兴旺屠宰场134头生猪尿液中,有132头被检出含有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等成分。经央视曝光后,该案件引起广泛关注。经审理,建邺区法院已对涉案6名屠户判处3年6个月至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5万元。与此同时,公诉机关指控4名相关干部犯玩忽职守罪。
经审理查明,原建邺区商务局商贸科科长王健,对辖区内屠宰场的监管流于形式,没有对瘦肉精检测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原建邺区农办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岳邦超,对屠宰场检验检疫等工作疏于管理;原建邺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管科科长周炳祥,在负责沙洲兴旺屠宰场检验检疫等工作监督管理期间,未有效履行对瘦肉精检测的监管职责;驻兴旺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原负责人王吉林,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按规定进行生猪屠宰环节的瘦肉精检测。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健、岳邦超、周炳祥、王吉林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未经瘦肉精检测的生猪进入销售环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