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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门权钱交易病态规则:节日送礼常态化

时间:2012-03-30 08:48  来源:法制日报

  潜规则见怪不怪 小头目犯罪突出 节日送礼常态化

  近年来,一些交通系统人员利用职权,凭借行业优势地位等有利条件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对违法经营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为了杜绝交通系统的黑洞,中央和地方纷纷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措施,加强了反腐败的力度,但依然有人前腐后继。

  权力是把双刃剑,既能造福民众,又具有与生俱来的腐蚀性和扩张性。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就要用权力来制约权力,建立起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

  “交通部门职务犯罪的一大特点就是权钱交易潜规则化。”

  亮出这一观点的,是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从2011年底开始,徐州市检察院在全市范围内发起了一场整顿交通系统职务犯罪的战役,查办了一批发生在交通稽查部门的贪污、受贿案件。在查处这类案件时,检察机关发现了交通部门职务犯罪呈现出来的特点。

  “潜规则是一个比较流行的名词。很多行业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潜规则则是人们避而不言,却人人遵守的病态规则。”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就交通稽查部门而言,法律赋予稽查执法人员查处道路过往客、货车超载、超宽等违法行为,然而“买路”、“月票”却成了他们的执法“规则”。

  据介绍,从徐州市检察院查办的一起县交通局稽查大队师杰贪污、受贿一案来看,“买路”、“月票”几乎贯穿整个案件的始终。“给钱放行”,如果经常过往某一路段,还可以办理“月票”,有了月票在通行时可免受检查。更有人将此作为一个职业,当起了“黄牛”,为客、货车司机与稽查执法人员牵线搭桥。他们专门从事“月票”办理,或者为过往车辆“带路”,以赚取中介费用。

  在交通部门职务犯罪案件中,“小头目”的犯罪也有突出化的趋势。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一般而言,一个交通稽查大队会分为几个中队,执法时每个中队负责一片区域的几条公路。这样中队长就成了每个片的“片长”,在这个范围之内往往都是中队长说了算,权力监督失控,容易出现玩忽职守、贪赃枉法的情形。田某一案就是如此,中队长田某在自己负责的道路上稽查时,对熟人车辆违法运营视而不见,对其他过往车辆则是交部分罚款立即放行。

  在交通部门职务犯罪案件中,节日送礼已经是一种常态化的现场。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春节、中秋节,跑跑送送,和执法人员搞好关系。在调查过程中,几乎每个涉案人员都有过如此经历,多则多送,少则少送,200至2000元不等的购物卡和现金,是他们每逢重大节日到执法人员家中走动时必带的财物。

  除了上述特点外,办案检察官还发现了以下两个特点:

  交通部门职务犯罪案件单笔数额小,持续时间长。交通稽查时,对于违法运营车辆,可以视情况给与500元至3000元不等的罚款。对于大多数超宽、超载车辆,他们往往是交钱放行,收取小额罚款,便不再追究其责任;又由于大多数是过路车辆,流动性大,致使很多违法犯罪行为不容易及时被查处。

  交通部门职务犯罪案件罪名相对集中。对于交通稽查部门来说,罪名主要集中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上。例如“月票”、“买路”等情形,主要就是受贿犯罪;对于小额罚款的上缴、使用上,主要是贪污犯罪和挪用公款犯罪。

  由于交通部门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和普遍性,检察机关发现办理交通部门职务犯罪案件面临的困难较多。

  江苏省徐州市检察院一名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中央相关媒体曾对交通领域一些不正常的乱象多次进行曝光,在较大力度肃清整顿交通行业风气的同时,也使得这一领域的职务犯罪行为日益隐蔽化。

  办案检察官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嫌疑人一般不直接接触钱款,不收不熟悉的中介“黄牛”递交的钱款。“票款”一月一结,月底即将掌控在个别人手中该月的“买票”车辆车牌号单据销毁。

  此外,取证难也是一大问题。固定跑长途的客运车辆,他们知道潜规则,但是他们的利益往往和违法运营、执法宽松联系在一起,他们不敢也不愿意作证。再者就是一些路过车辆司机,他们被罚款之后,交完钱人就走了,不索取罚单,没有留下任何联系方式,对于这部分证言,更是无从取之。(记者杜晓通讯员温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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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芮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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