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姜明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锡锌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杨小军
对话动机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律师韩德云连续7年向全国人大递交有关官员财产申报公开的议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事实上,自1995年《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出台,财产申报制度在中国已践行17年,且中国的官员每年都在填写财产和个人情况申报表。制度方面,有关官员财产申报的规定不断有实质性的进步,比如在适用对象的范围、报告内容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等层面。但这些规定均限于党内规章、党纪或政纪等规范范围。
在国家法律层面,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尚未有突破。
就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法制日报》记者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展开了对话。
□对话
终端反腐利器
记者:在历年的全国“两会”上,反腐败都是焦点话题。在刚刚过去的2011年,高官落马、足坛反腐、小官巨贪……一系列的腐败大案被查。2012年是中国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五年规划”的收官之年,在这样的背景下,今年“两会”上的“反腐声音”更是格外抢眼。
治理腐败必须惩防并举,且防胜于惩,这已是常识问题。那么,在制度反腐中,为什么要强调财产申报制度先行?
姜明安:“惩”主要解决“不敢腐败”的问题,而“防”(包括教育防腐与制度防腐)主要解决“不想腐败”和“不能腐败”的问题。“不敢”只能治标,因为对许多意志薄弱的公职人员来说,即使刑罚再苛严,在强大的利益诱惑面前,他们也可能铤而走险。
“不想”和“不能”却能治本。因此,官员家庭财产公开申报法比强化刑事制裁更重要,更必要。
王锡锌:我认为,首先,这是因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核心在功能上具有很强的“终端反腐”作用。这一点已经为许多国家的制度实践所证实。
从官员职业伦理看,担任公共职务的官员,在政治理论上都被认为是人民的代理人。逻辑上,作为“主人”的人民自然有权要求代理人为民众谋公益,而不是为自己谋私利。财产公开正是检验官员是否符合这一伦理的应有之义。
从知情权角度看,官员财产公开的背后,是民众对公共权力运行进行有效监督的一个路径。正因为此,在当代社会,要求官员公开申报财产已经成为一个普遍性的制度事实。而且,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不仅是反腐败的终极制度,更是一个保护官员的制度。
来自既得利益者的阻力
记者:2009年,国家监察部部长、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馼曾公开表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需要配套,还要创造一些条件,做一些配套政策和法律等方面准备,如金融实名制、财产的登记等。只有这些完善了,才能保证申报的真实性。若仓促出台,恐怕效果不好。
“目前制定这一法律的时机尚不成熟”,被认为是官员财产申报立法所面临的障碍。为什么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及制度建设,一直步履蹒跚?
王锡锌:从目前的情况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主要有两个阻力——主观阻力和客观阻力。主观阻力,是一部分决策者可能是直接受到影响的人。我个人认为,这个阻力比较大。客观阻力主要是技术问题,比如,金融系统的信息共享、房产登记信息共享等。我认为以今天的技术完全可以做到。
杨小军:的确是,持有隐形财产比较多的人群是主要阻力。
王锡锌:至于在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问题上,我们不应被立法时机和执法可能遭遇的挑战拖住后腿。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我们还面临一系列挑战,例如相关制度的配套、执行成本,甚至人为的抵制等因素。但是,面对公共权力的回应性伦理、公民知情权的需求、反腐败严峻形势的挑战,必须尽快推进制度反腐,这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公共需求。
官员财产申报是一项统率性的关键性的制度,可以带动其他制度的逐步到位,这就是制度建设的“连锁效应”。
不公开就会大打折扣
记者:一位学者曾直言:“国家机关副处级以上的干部每年都在填申报表。据我所知,一些表格交到有关部门,就锁进文件柜。由于不向社会公开,不能得到社会、媒体和官员身边人的监督,再好的内部监督也会大打折扣。”
杨小军:的确,只有公开监督,才能激活这个制度。缺少公开透明的民众监督,任何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都不可能是真正有效的制度。
王锡锌:事实上,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一直都在执行。因为不公开,所以该制度运行得如何、效果如何,都无法评判。记者 廉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