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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闯黄灯”案开庭评析:“闯黄灯”的尴尬

时间:2012-03-14 15:30  来源:人民日报

  李 想/绘

  【事 件】

  浙江海盐:

  全国首例“闯黄灯”案开庭

  据媒体报道,浙江嘉兴海盐县的舒江荣因闯黄灯,吃了一张罚单。他以“处罚无法律依据”为由,把交警部门告上法院。这一案件因此成为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事件大致经过如下:

  2011年7月,舒江荣驾车在海盐县勤俭路上,经过秦山路路口时闯了黄灯。几天后,他收到海盐交警部门的罚单,因“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被罚款150元。舒江荣不服,认为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但也并没有硬性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能通行。他向海盐公安部门提请行政复议,复议的结果是,维持原处罚决定。舒江荣以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律依据为由,把海盐交警部门告上了法院。

  日前,海盐法院一审判决舒江荣败诉。舒江荣继续提出上诉,该案二审结果还未公布。(李想)

  【评 析】

  “闯黄灯”的尴尬

  “红灯停,绿灯行”,这一交通规则中的“金科玉律”反倒凸显了黄灯的尴尬:黄灯亮了,是停还是行呢?浙江这起“闯黄灯”诉讼案,将多层面的尴尬暴露无遗。

  首先是法律上的尴尬。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那么没有越过停车线的车辆能否继续通行?这是案件争议的核心,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能进行解释。从文义解释上看,“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一规定的反面必然是,没越过停车线的车辆不可以继续通行,如果两种情况下都可以通行,那么这条规定就毫无意义了;从目的解释上看,设置黄灯,目的是在红灯和绿灯之间设置一个缓冲,使得红绿灯交替之际,已经进入路口的车辆有时间继续通过路口,如果黄灯亮起后没越过停车线的车辆还可以继续通行,那么就有违设置黄灯的初衷了。因此,按照严格的法律解释,“闯黄灯”确实属于“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不过这只是学理上的解释,最终还要看二审法院如何解释,因为对于法律适用中出现的问题,法院享有解释权。如果立法者制定法律时能够多写一笔,黄灯今天就不会如此尴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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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芮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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