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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寻甸:官员借用公车酿车祸 单位被判赔偿惹争议

时间:2012-02-29 11:02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09年,时任云南省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张文新在公休假期间,开公车去给岳母迁坟,途中车辆坠崖,张文新与其妻李冬梅在事故中身亡。

  两年后,张文新之子张鑫将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母亲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赔偿张鑫和他的外公李国荣34万元。

  简单的事故责任

  事故并不复杂。2009年3月的最后一天,张文新开车从寻甸出发去昆明,车上另有四个乘客,包括他的妻子李冬梅。他们要到昆明市东川区汤丹镇为李冬梅的母亲迁坟。

  当时,张文新的车速大概是每小时49公里。就在要驶达目的地的时候,车辆突发事故,翻坠于道路北侧90.8米外的村子便道上。事故造成了包括张文新夫妇在内的3人死亡,另两人受伤。

  昆明市公安局东川分局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文新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他伤亡人员无责任。

  父母突然辞世,张鑫和外公李国荣相依为命。从2009年12月到2011年7月,张鑫和李国荣多次前往父亲生前所在单位寻甸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赔偿李冬梅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张鑫的代理律师胡琼花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一开始,单位还说要管他父母的善后事宜,可拖了两年,也没有进展。于是,张鑫和外公李国荣将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告到法院,索赔李冬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食宿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6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1万元。

  公车借给工作人员是“关心和照顾”

  在张鑫诉诸法院之前,张文新“公车私用”的问题并不是双方商讨的焦点。据报道,事发后,寻甸县委县政府对加强公务车管理工作进行再强调、再重申、再部署、再要求,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011年7月4日,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在诉讼过程中,“公车私用”成为双方避无可避的关键前提所在。

  张文新使用这辆车的时候,花了300元的费用。基于此,胡琼花认为,车辆所有权人(即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记者注)把车借给张文新有偿使用,违反了相关规定,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在这个问题上,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却有完全不同的理解。

  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把两者之间界定为“车辆借用”关系,是“基于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生活的关心”,才将公务用车借给张文新处理个人私事,是对工作人员的“一种关心和照顾”,属“人之常情”,其情形“同朋友之间基于友谊而借用车辆是一致的”。

  在法庭答辩时,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表示,“将车借给张文新使用不存在过错”。事故车辆“经检验合格”,不存在安全隐患,也不存在未尽管理上的义务,“迄今为止尚未有法律法规规定单位不准借车辆给单位工作人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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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芮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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