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春燕写的悔过书中,开头引用了哲学家康德的名言,被办案纪检干部称为“文采最好”悔过书。
近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房管局产权处”)正副处长都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刑。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判决书中,由株洲市房管局出具的请求法院对两名被告人减轻处罚的函件赫然出现在所列举的证据中。
对此,有评论认为,株洲市房管局出面为被告人求情的举动,显得十分突兀。也有声音质疑,行政单位工作人员触犯刑律后,由原单位向法院出具请求减轻处罚的函是否合适,这样的函件是不是证据,法院是否应将该函件作为判决依据?
正副处长双双落马
株洲市房管局产权处处长尹春燕和副处长刘鸿刚都在株洲市房地产局工作多年。尹春燕1991年进入株洲市房管局,2004年被株洲市人民政府任命为产权处处长,全面负责产权处的工作。刘鸿刚于1996年进入市房管局工作,2004年被任命为产权处副处长,分管产权处下辖的房地产担保公司。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17日作出的二审判决称,2006年至2011年间,尹春燕、刘鸿刚利用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管理株洲市房地产担保公司等职务的便利,滥用职权并收受他人贿赂,其中尹春燕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81万元、价值人民币16.9万元的房屋一套,刘鸿刚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44.7万元。
2011年4月14日,尹春燕被株洲市纪委调查,4月19日被宣布“双规”。
据湖南当地媒体报道,尹春燕担任产权处处长以来,株洲市纪委陆续收到关于尹春燕涉嫌违纪的各类材料,“尹春燕正式进入株洲市纪委调查视线,则源于2010年查处的涉案金额近亿元的保利(株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田国来等4人骗取贷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