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的专家认为,今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或将超1万亿元,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逐年提高,应更加注重发挥政府采购在支持节能减排、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功能,增强政府采购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同时,也需要在监管环节加强力度。
政府采购规模或超万亿
大力推进“扩面增量”工作将是今后一段时间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着力点。财政部近日印发的《2012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明确指出,今年将着力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和规模。
在过去的“十一五”期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呈持续扩大的发展态势。财政部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5年的2928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8422亿元,年均增长23.5%;“十一五”时期累计节约财政资金4000多亿元。
财政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王保安去年5月在一次工作会议上表示,政府采购实施范围从传统的货物类采购向工程类、服务类采购扩展。货物类采购从通用类货物向专用类延伸,服务类采购从传统的专业服务快速扩展到公共服务、服务外包等新型服务领域,工程类采购逐步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与财政支出结构调整相适应,采购活动也逐步涵盖一些公益性强、关系民生的支出项目,农机具购置、中小学免费教材、医疗器械及药品、安居工程、文化下乡等日益增多的民生采购项目,成为采购规模不断增长的亮点。
不过,王保安同时提出,与GPA参与方相比,我国政府采购呈现规模小、实施范围过窄等特点,目前主要限于货物类和少量服务类采购,不少购买性资金仍游离于政府采购监管之外,采购规模占GDP的比重还很低。
“ 去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为9000亿元人民币左右,按照10%左右的增长速度来看,预计今年政府采购将超过1万亿元。”财科所副所长苏明也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广义上的政府采购规模可能更大,由于政府采购统计的口径和标准不太统一,这方面还没有统一的数据,但是估计我国政府采购占公共支出的10%左右。
宏观调控政策功能逐渐显现
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逐年提高,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也愈加受到关注。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将政府采购列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政策功能实施取得重大突破。为更好增强政府采购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财政部提出今年将尽快制定政府采购本国产品管理办法,继续完善政府采购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和执行机制。大力推进实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积极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
事实上,节能减排等采购政策的完善,已在支持国内相关产业和行业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以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为例,“十一五”时期,全国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金额达2726亿元,约占同类所有产品政府采购金额的65%左右。
“世界上任何国家,在能源方面的最大单一消费者都是政府。我国也不例外,每年各级政府在这方面的花费至少有数千亿元人民币,除了政府,没有任何一个普通民众或组织机构会有如此庞大规模的消费支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首席法律顾问、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谷辽海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时表示,作为庞大消费群体的政府,其巨大的消费能力往往会在相当程度上引导产业的发展趋势和企业的发展方向以及社会公众的消费模式,与此同时,也会在相当大的范围影响到一个国家的资源环境建设。基于此,为了最大限度减少政府消费对相关环境的不良影响,为了最大限度地给我们人类的生存环境提供更多有益的无害产品和服务,正确积极地引领社会的消费方向,对于任何国家的领导者和政府来说,均显得尤为重要。因而世界各国的政府和一些国际组织,最近十几年来,都在积极地探索、制定和推出能源之星产品及其相关法律和政策。
中小企业是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获得合同金额逐年增加。但一些政府采购门槛较高,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难以达到相应要求;部分采购人倾向于采购大企业或大品牌的产品等等,使得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竞争中面临着不少困难。苏明表示,应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示范效应,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今年1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通过采取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等措施,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其中具体规定包括,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 低于60%等。
加强监督是关键环节
专家认为,今年政府采购要进一步扩大范围和规模,加强监管保证采购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公开是一个关键环节。记者注意到,针对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的薄弱环节,财政部在《2012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中明确,要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购置费预算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编制采购计划,严禁配备明显超出机关办公基本需求的高档、高配置产品。推进批量集中采购改革工作,逐步扩大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品目范围,适时选择部分省(区、市)进行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将改革推广到省级单位。
竹立家表示,政府采购的主要意义在于规范政府行为、降级行政成本、提高政府效率和防治腐败。从国外经验来看,政府采购在程序上要全部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政府采购的前提是公平、公开、透明,而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没有完善的监督机制,我国政府采购的监督实际上还是一种体制内监督,这肯定会对监督效果有消极影响,一方面可能会造成很大腐败和浪费,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对经济运行造成不良影响。
公开是社会监督的前提。依照法律规定,招标公告必须披露采购时间、采购标的、采购数量、投标截止或开标日期、采购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等方面的内容。可现实中一些政府采购中标公告不披露中标价格、中标数量,甚至纳税人无法在指定披露媒体上查找到相关政府采购信息的情况也不止一次地出现。
谷辽海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我国政府采购的立法宗旨,是为了节俭使用纳税人的资金,避免腐败活动,确保政府采购的透明和竞争。按照政府采购国际规则,政府部门通常消费的都是纳税人的税款,基于此,采购部门和监督机关有义务保证公众在任何场合、任何时间自由、便捷、无偿地获取政府采购信息。
谷辽海进一步提出,应在法律中明确建立纳税人权利救济机制。在公共采购活动中,公共部门奢侈消费的现象非常普遍,诸多权威媒体也时常有披露,但很少有纳税人为了维护税款利益而提出侵权诉讼。在一些浪费纳税人资金的案件中,尽管采购人违法使用公共资金进行采购,但损害的是不特定人的利益,与纳税人所存在的只是间接利害关系,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们普通的纳税人无法直接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诉讼。倘若纳税人能够直接提出侵权诉讼,则会在更大程度上约束、制止更多的公共部门违法使用税款的行为,从而才能政府消费部门节俭有效使用纳税人的资金,并最终构建清廉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