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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9年冤狱后被无罪释放 患妄想型分裂症

时间:2012-02-15 09:40  来源:中国青年报

  自首杀人的覃汉宝被释放。冯志刚摄

  9年冤狱,“真凶”自首后被无罪释放,并获得89万元赔偿。看似圆满解决的案件背后,隐藏的是荒诞和无奈——一年后,控方撤诉,“真凶”被释放,而被冤屈者被诊断为妄想型分裂症,家庭陷入更大的痛苦。

  2001年9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农机厂职工吴宗谋被人杀死。东兰县武篆镇拉乐村人王子发被认定为凶手。

  2002年11月12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王子发死刑。王子发不服,提起上诉。2005年3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王子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生效后,王子发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

  2007年2月5日,因犯抢劫罪在广西罗城监狱服刑的覃汉宝向狱方自首,称自己才是杀害吴宗谋的凶手。

  2007年12月4日,河池市人民检察院以覃汉宝犯故意杀人罪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9年1月4日,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

  2009年5月14日和7月17日,覃汉宝一案两次在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但没有进展。

  2010年6月3日,中国青年报以《“真凶”现身三年后,“杀人犯”仍在蹲大牢》为题报道了此案。

  6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媒体表示,此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既定部署,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尽快做出公正的判决。

  6月10日到12日,覃汉宝故意杀人案在广西东兰县人民法院连续三次开庭,两天半的庭审仍然没有对覃汉宝是否有罪做出明确结论。

  然而一年后,2011年10月25日,覃汉宝被释放了。

  中国青年报记者得到的一份裁定书显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撤回了对覃汉宝故意杀人罪的起诉。

  《广西河池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9)河市刑一初字第9—1号】称,本院审理的覃汉宝犯故意杀人罪,因河池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9月15日以本案的事实、证据有变化,决定撤回对被告人覃汉宝故意杀人罪的起诉,本院准许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同时,法院也驳回了原告人吴承兴(被害人吴宗谋的儿子)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时间为2011年10月17日。

  2011年10月25日和12月29日,东兰县看守所和东兰县公安局分别下发了对于覃汉宝的释放证明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和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三分文书。

  撤销案件决定书称,覃汉宝涉嫌故意杀人案,因没有犯罪事实,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决定撤销此案。

  覃汉宝的代理律师韦凤金和韦凰向记者证实,覃汉宝杀人案是因证据不足,才放的人。

  覃汉宝,因犯抢劫罪被东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从2005年4月18日至2009年4月17日,被关押在广西罗城监狱。2008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自首杀人,当天被逮捕。

  2007年2月5日,在罗城监狱三监区两名狱警制作的讯问笔录中,覃汉宝讲述了杀害吴宗谋、刺伤王子发的详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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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芮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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