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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超市“临期专区”食品可打折

时间:2012-02-08 14:57  来源:北京日报

  “商家对已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设"销售专区"不能形同虚设;如果未设立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就要依法让到达保质期限的食品退市。”2月7日,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针对“临期食品销售专区”的一些争议再次明确:工商部门鼓励有条件的商家设立“临期食品专区”。而针对“临近保质期专区”中的食品究竟能否打折?市发展改革委物价检查所周林处长表示,专区中的食品可以打折销售,但要按规定明码标价、注明降价原因等。

  2月7日,一家超市负责人表示,此前,物价监管部门规定同一商品,在同一超市不能出现两种价格。所以,食品即使快到期,也不能因为生产日期不同就直接打折。“实际上,对于放到临期专区中的食品,到底能否打折,我们也不太清楚。”

  “放到专区中的食品可以打折,这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让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尽快销售出去。”周林介绍说,根据京发改[2009]955号文,即《北京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对于已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商家有权制定商品价格。但要强调的是:“降价销售商品应当使用降价标价签。降价标价签统一为黄色,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原价、现价、降价原因、降价期限等内容。”

  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制度》、《不合格食品停止销售制度》等几项制度规范是北京市工商局实施的推荐性管理措施,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广大消费者知情权,提升经营者自主规范意识,强化源头风险监控,降低安全风险隐患。愿意实行这一制度的北京商家,所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安全需求。

  对于部分拥有“两个保质期”的商品,例如“冷冻保质期一年,冷藏保质期21天”的果汁,如何界定临界时间?工商人员介绍,“两个保质期”是在不同贮存条件下的不同要求,临近保质期限的界定当然也应当在不同贮存条件下进行。(窦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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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芮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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