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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醉驾入刑:在全民讨论中发酵成熟

时间:2012-01-11 08:58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5月17日,对北京媒体人来说,是一个异常忙碌的日子。

  这一天,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旁听记者人满为患,审判区内外包围了20多架“长枪短炮”;距此不远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是人头攒动,记者之间打招呼之景似是一场“媒体聚会”。

  这一切,只因在同一天,北京审理了3起醉驾案——高晓松醉驾案因其名人效应广受关注,长安街“酒驾超速案”因其悲惨后果备受瞩目,北京“醉驾刑拘第一人”案因“第一人”而成为社会焦点。可以说,3起醉驾案都具有相当的警示意义,都足以成为尺度镜鉴。

  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在中国这个“逢宴必酒、无酒不欢”的传统人情社会,“醉驾入刑”潜移默化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细节,而各式各样醉驾案件的出现所引起的关注和讨论,事实上正在进一步推动“醉驾入刑”系列法律问题逐渐明晰和完善。

  起步

  案例判罚定“人心”

  “醉驾入刑”2011年5月1日开始生效后,各地已有多名醉驾者受到刑事处罚。一时间,各地的“醉驾第一案”以“争先恐后”之势纷纷涌现。

  25岁的内蒙古司机李俊杰因醉酒驾车,5月1日被北京交警查获。经鉴定,李俊杰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59.6毫克,他因此成为实施“醉驾入刑”后北京因醉酒驾车被查获的第一人。

  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公开表示,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此言一出,迅速被解读为“醉驾未必入刑”,引发社会各界热议,一些人们由此担心,“醉驾入刑”可能会进入模糊地带。 

  5月17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俊杰案,并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俊杰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李俊杰并未造成严重交通事故,但未因“情节轻微”而逃避刑事处罚,这样的判决结果给了公众一颗“定心丸”。

  就在李俊杰案开审的几天前,国内知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北京警方刑拘。

  高晓松因醉驾被查后,网络上立即出现“高晓松已被偷偷释放”的报道。结合“醉驾慎入刑”的观点,公众开始质疑:是不是有权有势有钱的人,在醉驾没有发生重大事故时,就可以凭借“情节轻微”脱身?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认为,社会公众人物本身具有示范性,“对名人违法案件是否处理是对司法制度的一个考验。社会关注高晓松醉驾案就是看法律对名人是否同等适用,是否网开一面。所以媒体对这起案件的争相报道反映了大家对司法制度的关注”。最终,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高晓松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高晓松当庭展示忏悔书:“酒令智昏,以我为戒。”

  公众由此彻底“松了口气”。

  事实上,查阅资料,记者注意到,各地被查处的醉驾者在“醉驾入刑”之初似乎都并没有找到那么“合适”的理由或借口,从而逃脱法律的制裁。

  一位来自一线的交警告诉记者,在执法一线,交管部门一直保持着对涉酒驾车行为的“零容忍、高压线”。“曝光高晓松醉驾,实际也是表明交管部门的一个态度;触碰到这条高压线,绝不容情。” 

  随着一系列案件的宣判,“醉驾入刑”对酒后驾驶的震慑作用逐步凸显。就全国范围来看,仅在5月份前半月,全国查处的醉驾数量较去年同期下降35%,全国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

  “以前根据法律规定,酒后驾驶出了事故定罪,这次规定了醉酒驾驶不出事故的部分也要定罪。”张柱庭指出,“媒体对‘醉驾案’的争相报道表明了社会对这类问题的关注,同时也表明了这项制度有共同的社会认同感,说明这项法律是代表了民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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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芮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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