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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今起实施 禁止拆迁停水断电行为

时间:2012-01-03 09:08  来源:南方日报

  《行政强制法》从今天起实施,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为公权力装上“笼头”,“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据悉,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行政强制法》。

  临时工不得执法

  “临时工”可以说是近几年来的热词,过去一年中发生许多引起网络热议的事件,其中不乏参与行政强制执法的,并且也引起了群众的不满。

  已经通过的《行政强制法》即对此作了规范,该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同时,《行政强制法》还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根据这一规定,行政强制行使主体将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

  近年来,强拆事件不断上演,此类事件也在节假日以及夜间也时有发生,某些部门还采取了断水断电的方式实施强制执行,影响了群众的正常生活。今起实施的《行政强制法》作出了较多的禁止性规定,规范强制执行行为,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该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根据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限制人身自由不得超期

  在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方面,《行政强制法》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根据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同时,该法还规定,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见习记者/黄少宏 记者/郑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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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芮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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