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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禁以任何理由超载 最高时速拟禁超60公里

2011年12月12日 08:53:55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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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3日,湖北一校车超载25人。资料图片 赵牧 摄

  12月9日,成都,孩子们好奇地参观校车。该车侧翻后完全能保证车内人员所需的安全空间。陈羽啸 摄

  校车最高时速拟禁超60公里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校车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专家分析草案还有提升空间

  本报讯昨日公布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5章专门规定了“校车通行安全”的内容。根据草案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而且校车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限速规定,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校车要按核定线路行驶

  草案规定,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示灯,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经过线路的道路状况、交通流量和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交通警察遇运载学生的校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

  在道路通行方面,校车也享有“特权”。草案规定,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交站台停靠。

  重大校车事故政府责任人可开除

  在追责方面,草案也进行了明确。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对县级以上教育行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 对话

  农村地区学生更需国家担责

  王敬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此前曾参与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的校车安全条例起草专家座谈会。

  新京报:怎么看目前的草案?是否成熟?

  王敬波:我认为还不成熟。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操作性和可行性问题。

  比如保证校车优先权问题上规定了社会车辆的避让,校车作为一个特殊载客的机动车,承载的是未成年人,社会车辆应当主动避让。但避让到什么程度,在很多地方要考虑可行性问题,一些大城市里,交通拥堵的状况已经非常严重了,避让会不会加剧交通拥堵?

  新京报:在起草论证过程中,各方意见是否有分歧?

  王敬波:有分歧,比如校车的安全问题和交通的关系、和义务教育的关系,专家和职能部门都有不同意见。

  这些分歧在今后法规的实施中,可能会出现教育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的问题。其实很多问题立法部门也都了解,立法过程中也讨论过这些问题,只是立法部门最后怎么平衡和协调。

  新京报:草案对学校和提供校车服务机构各方面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怎么防止为减少麻烦不提供校车?

  王敬波:这是我们最担心的问题。校车购买和运营成本很高,尤其是运营,因为校车只能干一件事。高额的成本意味着要么家长负担要么政府负担,家长愿意负担这么高的成本吗?如果政府来负担,没有政府高额的补贴就很难保证专门化。

  这个问题如果解决不好,那么学校、社会车辆服务机构就不愿意做。我很担心会不会有些地方的孩子会因车辍学。

  新京报:草案目前只规定了财政对农村地区校车给予支持,不少人认为所有的校车都应当由财政来负担。

  王敬波:我认为现在这样规定是符合实际的。现在城市校车的需求并不大,义务教育的学校都有公里数的限制,只有对优质教育资源选择时才产生了需求。这不是义务教育的问题,而是家长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选择,有能力去选择的家长在接送孩子的问题上需求并不大。

  真正迫切需要国家承担起责任的,是边远地区、农村地区的学生。

  新京报:草案对校车运行和驾驶员都采取了准入许可的规定,但分别涉及教育部门和公安部门许可,怎么看这两个部门的权力分工?

  王敬波:校车是混杂了义务教育和公共交通的双重属性的特殊机动车。首先校车的基本属性是机动车,但又是特殊的车辆,交管部门在道路上是强项,教育部门能做的是教育、规划线路、提供信息、促进学校的安全制度。

  (来源:中国网)

[责任编辑:芮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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