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9日),记者从武汉市人社局获悉,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要求,武汉市30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开发区、东湖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元;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5元。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延长法定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武汉市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来源: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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