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各部门应当配备中低档公务用车,不得超编超标配备公务用车;除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外,不得配备越野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的车辆……这些规定,来自国务院法制办刚刚公布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政府采购价应低于市场价
针对目前社会高度关注的“三公”经费花销,征求意见稿作出了相当多的规定。明确政府机关运行经费、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反对奢华、杜绝浪费,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其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政府各部门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不得摊派、转嫁相关费用。
征求意见稿明确,政府各部门在满足机关运行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采购中低档的货物和服务,不得采购奢侈品、购建豪华办公用房或者超范围、超标准采购服务。政府集中采购价应当低于同类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不得违反规定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征求意见稿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绩效考评和公开制度,定期公布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决算和绩效考评情况。
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考察
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务用车社会化改革;需要配备公务用车的,应当配备符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中低档公务用车,不得超编超标;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不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内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和政府各部门不得超标准接待。政府各部门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培训,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数量和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年12月21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记者 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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