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的刑罚执行部分内容不多,只是针对保外就医、假释、减刑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做出了进一步明确,同时还对社区矫正做出了相应规范。
从有到严:“保外就医”把关更严
暂予监外执行,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变更刑罚执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强调保外就医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并新增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起草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说:“此举主要是针对当前实际情况的,目前暂予监外执行在医生诊断以及批准程序环节都有些混乱。”据了解,司法实践中,对发生骗取保外就医、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以自伤自残等手段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等法定收监情形应当收监的罪犯,存在无部门提出收监的情况,出现了“以保代放”。这一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批准程序。
除此之外,对于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取暂予监外执行的现象,群众反映比较强烈。2009年7月因受贿等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的江门市委原常委、常务副市长林崇中,买通看守所原所长、法医等人,便获取保外就医,竟然“逍遥”在监狱之外1年多;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肖秀清,在审理罪犯张某毒品案件时,收受贿赂2000元,为不符合条件的罪犯张某非法办理了暂予监外执行,致使张某犯法仍继续逍遥法外……
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起草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表示:“有关监外执行的修改,规范了监外执行的范围和程序。”另外,草案还增加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副本应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监督。除此之外,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由监内交付监外的,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刑期等。“这些修改,让监外执行更加严格。”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现代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其主张重点在宽、在轻。此次刑事诉讼法在执行规定上的修改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如修正案(草案)第八十八条将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扩大到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中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在严格的同时,又加大了人性化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后,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监外执行的标准太高,一方面容易造成监所人满为患,另一方面不利于罪犯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游劝荣认为:“进一步放宽不限制人身自由或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执行方法的条件和标准,可让更多的罪犯在社区得到矫正,未尝不可作为一种试验。”
[责任编辑: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