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项适用“一票否决”?
不仅要具有实质的合理性,而且要有形式或权限上的合法性
案例:陕西省千阳县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县招商引资责任和奖惩的通知》,提出了新的招商引资奖惩办法和考核细则。办法规定,对县上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没有完成的单位,在年度考试时实行“一票否决”,并作出以下惩罚措施:一是除下拨正常工资、经费外,其他经费报告一律不批;二是该单位所有副科级以上干部当年不评优,不作晋级;三是责令单位责任人离岗招商;四是冻结该单位干部使用。
哪些事项可用“一票否决”?哪个行政部门有权“一票否决”?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认为,哪些事项更适用“一票否决”,很难下一个定论,这恰恰是当前我们应当反思和进行调查研究的重大问题。
杨伟东表示,理论上说,某一事项足够重大,一旦发生即可造成重大损失或不可逆转后果,引入“一票否决”似较合适。但这只是理论假设,运用“一票否决”能否产生抑制特别是防止这一结果发生,有赖于实证研究。当前,在“一票否决”随处可见时,我们更应当先做深入调查研究,而不是简单增加“一票否决”事项。
像陕西省千阳县那样,对招商引资任务未完成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是否合适?杨伟东直言,在招商引资领域实行“一票否决”并不恰当,因为该领域并不具有产生重大危害、危险或不可逆转后果的可能。
同样,杨伟东认为,像中小学生校园体育活动、牲畜屠宰属地管理考核等,也不适用“一票否决”。
杨伟东认为,“一票否决”的使用应当是十分严肃的事务,不仅要具有实质的合理性,而且要有形式或权限上的合法性。
调查发现,目前“一票否决”的相关政策制定程序也存在缺失。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一票否决”事项缺乏制定规划和计划,个别机关甚至根据领导的一句话、一个批示、一次大会发言,一个“一票否决”事项便呼之欲出;二是调查研究工作不扎实,在没有广泛征求意见、集体讨论,在没有进行充分酝酿、论证的情况下,便草草出台“一票否决”事项,缺乏制定必需的民主程序;三是没有严格落实文件发布前应当由法制机构审核并经领导集体审议的制度,导致一些违法的“一票否决”事项出台。
[责任编辑: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