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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新规:地下室有消防威胁 官方可强制搬离

2011年08月25日 13:38:37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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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起,租用的地下空间如有消防威胁,消防部门可强制房客搬离;地下空间使用用途如被改变,人防部门可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责令恢复原状。昨日,北京市政府发布《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最高罚款标准达3万元

  去年底,北京各区县纷纷推行“清理地下空间”专项行动,但其行政执法依据,即2004版《办法》已显滞后。《办法》重新修订后,曾于今年5月16日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与征集意见版相比,《办法》再次强调,禁止擅改地下空间用途;不得出租违建地下空间;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间不能出租居住。同时明确“人均使用面积低于4平米”、“超过核定人数”等系列罚则,最高罚款标准达3万元。

  6大禁商条款被删除

  《办法》还新增了十余项新规,如人防工程租用使用权仅1年;使用普通地下室执行备案登记制度,合乎条件的15日内给予备案;须在入口处悬挂官方制作的人防工程、普通地下室标志牌等,即日起,产权人或使用人须至人防、住建等部门,登记办案、换领标志牌。

  但征集意见版针对普通地下室制定的6大禁商条款,即禁止开办商品批发市场、旅店、设置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全部删除。同时取消的还有营业场所限制性条款,原曾规定,利用地下空间开办商店、市场,其营业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地下三层以下;如开办文化娱乐和餐饮场所等营业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

  对于为何删除禁商条款,立法部门未明确原因。但此前征集意见时,曾有普通地下室产权人提出质疑,认为如果地下室符合消防等安全标准,不应该禁商。

  其实,自2004年起,北京一直在治理地下空间。为保证治理效果,《办法》强化了政府责任:区县政府对辖区内地下空间,建立安全使用巡查和考核制度。下属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应定期清查使用情况,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立刻上报。

[责任编辑: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