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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释疑新个税 年终奖可分摊到12个月征收

2011年08月14日 11:52:20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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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疑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也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新税法与原税法究竟如何衔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13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1 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衔接?

  9月到手工资适用新标准

  新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 “具体来讲,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说。

  举例来说,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这位负责人说,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2 个体户经营所得如何衔接?

  个体户所得分两段计税

  新税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解释】 该负责人介绍,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分步进行。

[责任编辑: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