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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称实现有效社会治理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

2011年07月11日 11:08:30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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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管理如何走出“只有依靠增加政府责任、增大经济社会的成本,才能维持秩序”的怪圈——

  怎样实现社会的自我服务与治理

  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是我国“十二五”时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社会治理的最终责任主体是公民个人,每个公民为自己负责,也为社会负责,这样才能形成以村民自治与社区自治为基础的社会治理。在这条道路上,我国虽然还处在起步和探索阶段,但各地在实践中已迈出了不同的步伐,探索了一些具体做法。对此,应当鼓励、支持、引导、提升,从中找出中国社会管理的新路子。

  当前,我国转型的压力不会简单地随着经济增长或民生条件改善而消逝。要消除这种压力,必须更加注重提高公民自身的自我服务与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此,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必须始终把理念创新放在重要位置。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应当包括政府如何进行自身社会管理职能的改革和创新。创新社会管理,必须正确处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利益与风险的关系。在社会领域,更大的权力意味着更大的责任,在涉及利益等领域,权力越大,责任越大;社会管理主体的利益越大,风险就越大。只有实行多元治理,才能减轻责任,分散风险。政府一方面要全心全意地提供公共服务,这是政府的一项根本职责;另一方面,政府要部分地承担社会管理的责任,所谓部分承担,就是说社会管理的另外一部分责任实际上是需要公民自己负责,也就是社会治理。

  其次,既要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又要善于引导和教育群众。社会管理创新需要政府善于发现群众中的好做法,一线同志面对新问题、新形势会有许多新思路和新点子,应加以总结,形成制度性的东西在实践中加以完善。要相信群众有能力建立一个适合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社会治理机制。在此过程中,关键问题还是教育群众。因为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时间不长,缺乏经验,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也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提高他们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提高他们的参与能力和决策能力就成为新的问题。当前,我国农村仍是一个重“人情”的社会,宗族依然会发生作用,让村民站在集体利益和大局考虑问题还需要一个过程。此外,要发挥乡规民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要重视把制度设计与文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比如,可在农村建立文化大院,这样村民每天晚上都可到文化大院参加各种活动,通过参与文化活动,增进了学习热情,加强了交流,形成了社区网络,进一步促进了社会治理。

  再次,加强基层政府和组织自身改革建设,不断提高基层政府和组织的管理水平。从政府“为民作主”,到政府“代民作主”,进一步到公民自己当家作主,是一个历史性转变。适应这种转变,必须不断改善基层干部的领导方式。过去,基层干部是按照上级党委和政府的要求工作,现在要按群众的要求工作。这就要求基层领导干部必须改变工作方法,进行工作方式的创新。尤其是,基层党组织如何把握大局,让群众了解政策、执行政策,与党的大政方针保持一致,这更是新形势下亟须解决的新问题。

  第四,着力搞好社会体制“顶层设计”,为基层社会治理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为此,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适当放开工商和公益类组织的登记注册;要建立社区组织和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激励机制和社会认同方式,激发它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真正做到从顶层考虑来设计全国的社会管理体制。

  近些年,我国一些地方在社会治理中创造了许多值得推崇的做法。比如,在有的地方,土地治理、公共服务资金使用、房屋拆迁、住房分配、道路建设、水利设施、集中居住、产业发展等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项目上,让村民全程参与、全程监督,这就保证了项目的顺利实施。政府通过公共服务供给把村民组织起来,从中让我们看到了“寓管理于服务中”的意义与价值。在我国当前社会矛盾增多,特别是社会冲突时常发生的情况下,应该更加注重通过社会治理来实现社会秩序。比如,要采取有效措施限制高收入阶层财富的过度扩张,进一步提高中等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确保低收入群体生活得更有尊严;在提高社会服务质量和水平的同时,实现公民的需求与服务供给的有机对接,实现公民权利与社会服务供给的有机统一。只有这样,社会管理才能走出“只有依靠增加政府责任、增大经济社会的成本,才能维持秩序”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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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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