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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烟令”实施月余调查:禁令响亮 烟雾难散(图)

2011年06月08日 09:45:03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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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市民在孩子身边抽烟。 安 心摄

刘道伟绘

  由卫生部出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5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一个多月时间。《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这条被公众和媒体称为“禁烟令”的法条在实施之前,曾被寄予厚望。但在刚刚过去的第二十四个“世界无烟日”前后,公众质疑“禁烟令”收效甚微、形同虚设之声强烈。为此,我们经过多方调查发现“禁烟令”正在遭遇四大难题。

  难题一 执法主体不明确

  【镜头】 5月底,青岛中联创意广场,餐馆刘经理说,“顾客是来用餐休闲的,不允许顾客吸烟,不是明摆着把顾客往外推么,顾客还会再来吗?”

  提到“禁烟令”,多数餐厅经营者表示知道。但烟该怎样禁,如果对不听劝阻的吸烟顾客处罚,该由谁来罚?很多餐厅经营者表示在卫生部制定的“禁烟令”中根本找不到答案。

  按照常理,餐厅等企业的经营者应成为禁止吸烟规定的执行主体。但现实中,绝大多数企业经营者出于商业利益考虑,并不愿为了一根烟去得罪一个甚至一桌顾客。这导致禁止吸烟的相关规定在餐厅、酒吧等室内公共场所变成一纸空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教授做出上述分析。他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经营者充其量只能劝阻顾客吸烟。因为从法律视角分析,经营者并非执法主体,经营者不能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顾客或者消费者采取任何强制性措施。

  有法律专家提出,《细则》是卫生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全面禁止室内吸烟,卫生部应该成为此项规则的执法主体。但现实中,在酒店、网吧里时常有人吸烟,卫生执法人员及时赶到并对吸烟者进行处罚的情况却是凤毛麟角。“我国有3亿多人吸烟,吸烟地点又很分散,执法主体权利义务不明确,不但造成执法分散,也造成执法混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说。

  对于究竟由谁来执法,立法应该如何设置并赋权给执法者?乔新生提出通过修改现行行政法规,赋予警察禁烟执法权。他认为,今后警察不仅要对公共场所的卖淫嫖娼赌博行为进行执法检查,还要对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进行执法检查,一旦发现营业性场所默许或者纵容消费者吸烟的,警察可进行行政处罚。法律应当明确,一旦发生经营者因劝阻消费者吸烟而引起法律纠纷的情况,警察可以及时介入,确保禁止吸烟的规定得到落实。

[责任编辑: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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