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4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9部门联合就“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发出公告。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诚信经营,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使用各类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禁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严禁非法制售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生产单位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注明“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和饲料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严禁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严禁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规定落实相关记录、查验制度。
——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记者富子梅)
[责任编辑: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