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更多女性走进职场,扮演越来越重要的社会角色。虽然女性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国家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面也做了不少的努力,职业女性在发展中仍然会遭遇“隐性歧视”。每年的三八妇女节都恰逢全国两会期间,女性话题备受代表委员们关注,今年,关于性别歧视、女性退休年龄等话题引发了广泛讨论。“两会”会议中心也将在今晚开展主题为“妇女发展”的网络访谈。
性别歧视“隐形” 不生育成“潜规则”
当前就业压力越来越大,许多用人单位在招人时即使对外声称没有性别要求,但女性仍然以各种原因被拒绝,女性就业几年内不得生育似乎也已成为职场“潜规则”。
中国妇联公布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9成以上的女大学生求职时,感受到性别歧视,而90.2%的被访企业表示招收女生有诸多困难。“一方面是女大学生现有素质提高了,另一方面却是就业变得更困难了。这种‘素质高,就业难’的悖论,不但影响到女性就业权,而且影响到女干部的选拔和女科学家的成长。”全国政协委员米烈汉建议,尽可能将本土妇女权益保障的经验与国际反歧视规定接轨;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概念需要明确化、具体化,才具有操作性;将就业的性别歧视纳入劳动监察的范围,并促使行政部门出台政策,将歧视性的招聘广告纳入工商广告的审查范围。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副校长王训练也指出,近年来,女大学生的就业压力也在逐年加大。目前虽然是市场经济,用不用人在企业,但政府有责任促进就业,如对录用女性的单位给予政府补贴,给不同类别用人单位规定录用人员性别比例等。解决就业歧视,不仅要立法保障,还要加大对就业歧视处罚的力度。
有媒体评论指出,消除歧视、推动性别平等,不仅造福部分女人与男人,也造福社会。有研究指出,一个国家的成年女性教育增加1年,该国的人均GDP将提高近700美元。反过来,一个没有受过教育的人陷入贫困的可能性,是接受过大学教育的人的9倍。在高素质劳动力短缺,结构性失业严重的情况下,女性获得平等机会,能根据能力发挥所长,这将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除非用人单位对职位有明确的要求并且在招聘前公示,否则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以性别、婚姻状况等原因拒绝录用女性员工。如果员工是因上述原因而做出虚假陈述,也不构成欺诈,用人单位无权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即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责任编辑: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