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后,逐步建立了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为主的劳动监察制度体系。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劳动关系的重大变化,劳动保障监察制度逐步建立、发展。大体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探索起步阶段(1978年~1991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和劳动者成为两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劳动关系双方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劳动关系方面的纠纷大幅度上升,国家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开始从行政性的政策调整向法制化的依法调整转变。我国劳动关系逐渐从行政关系中剥离出来,并表现出多元化、复杂化趋势,企业成为独立的用工主体,劳动监察开始由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法规情况进行监察,扩展到对所有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情况进行监察。
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对企业用工制度进行改革。在随后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一系列法规中,都规定了劳动部门监督检查的条款。80年代末,在市场经济发展较快的深圳、珠海等地,劳动部门开始对企业和劳动者遵守劳动管理、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劳动技能开发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对建立劳动监察制度进行了探索,取得经验。
建立拓展阶段(1992年~200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推进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力市场监管的法制化进程进一步加快。
1993年8月,原劳动部发布了《劳动监察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以外的劳动法律法规内容的监察作了规定,用行政规章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劳动监察制度。1994年,《劳动法》出台,设有“监督检查”专章,进一步明确了劳动监察机构的机构和职责。与此相配套,原劳动部相继制定了劳动监察员的管理办法、准则和监察程序规定等一系列配套规章。
1994年1月,原劳动部设立劳动关系与监察司。同年11月,中央编办和原劳动部就建立劳动监察机构、配置劳动监察人员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相机建立了劳动监察机构,全面开展了执法工作。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尤其是1999年1月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公布后,劳动监察的范围从劳动领域扩大到社会保险领域,形成了目前意义上的劳动保障监察。
提高发展阶段(2003年至今)。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经济结构调整的加快,非公企业急剧增加,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多样化、分层化,一些地区、部分行业的用人单位不依法用工,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2004年11月,国务院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了监察的职责和内容,强化监察的执法手段,在劳动保障监察法制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劳动保障监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2007年6月,《劳动合同法》颁布,强化了监察职责,进一步确立了监察的法律地位。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新组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立了劳动监察局,加强了政府依法监管人力资源市场、调整劳动关系、发展社会保险的职责。同年举办的全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座谈会,提出了实现劳动保障监察监管范围从以城镇为主向统筹城乡转变、监管模式从被动反应型向主动预防型转变的中长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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