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关键词:
中国台湾网  >   新闻中心  >   时政新闻

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 加班每月不超36小时

2011年06月03日 22:05:23  来源:人民日报
字号:    

  刚刚结束的春节长假,在绝大多数人得到7天休息的同时,也有一部分劳动者仍坚守岗位。既然是法定节假日,能不能对加班要求说“不”?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强制加班?记者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专家。

  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

  据介绍,《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这一规定最核心的内容就是“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班,也称延长劳动时间,是指用人单位经过一定程序,要求劳动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时数和周工作天数而工作。目前,我国实行劳动者八小时工作制,并规定在春节、国庆节等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必须安排劳动者休假。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几方面的前提条件需要同时满足。首先,必须是出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生产经营需要主要是指生产任务紧急,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经营的。其次,必须与工会协商,把安排加班的理由、涉及人数、时间长短等情况说明,经工会同意。如果工会不同意,不可以强令劳动者加班。第三,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加班需要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此外,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时间长度必须符合劳动法的限制性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度,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责任编辑:杨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