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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上下班途中出交通事故受伤算工伤

2011年06月03日 22:05:56  来源:法制日报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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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近日公布并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

  针对现行工伤认定范围不够合理的问题,新条例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两处调整:一是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二是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新条例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目前,部分统筹地区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过低,最低地区约为三四万元,全国平均为10.24万元,不仅难以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新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09年数据计算,约为34万元。

  新条例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三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两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新条例还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 记者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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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许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