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地名冠名权被拍卖等有偿使用的情况。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对此做出明确规定:除桥梁、隧道外,其他地名的冠名权不得有偿使用。已使用国家领导人名字、外国人名和地名的地名,也必须更名。
据河北省民政厅透露,《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由河北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政府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规定明确,对桥梁、隧道名称,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的,所在地县级政府可实行有偿命名,但在有偿命名前,应将拟命名逐级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核,有偿命名所得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规定要求,地名用字不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生僻字、自造字、已废止的字、叠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一般不使用多音字,不单独使用方位词和数词;同时,一般不应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命名行政区域名称,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不得以其名称命名本行政区域名称。
规定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纂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纂。擅自涂改、玷污、遮挡、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应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记者齐雷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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