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车船税法草案,除保留现行条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增加了税收优惠的情形。
具体规定为: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免征车船税。(记者何雨欣、崔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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