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5日第四次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根据草案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信息应当受到保护,不得泄露。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信息安全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掌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大量信息,这就要求上述机构和人员对于这些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社会保险法草案拟对此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草案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草案还规定,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草案对社保基金的运作严格规范,加强监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营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郭金超 周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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