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仅在煤矿实行;领导如未下井发生特大事故终身不得任矿长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将由煤矿扩大到所有的矿山企业,国家安监总局昨日下发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要求地下矿山企业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带班下井。
规定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企业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
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对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冒名顶替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于矿山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罚款。
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政府部门予以关闭。
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发生特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对于重大、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矿山企业矿长。
[责任编辑: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