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察日报》报道,为规范检察官职业行为,保障和促进检察官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下称《规范》),对检察官职业行为提出统一要求。
《规范》全文53条,分“职业信仰”、“履职行为”、“职业纪律”、“职业作风”、“职业礼仪”、“职务外行为”和“附则”七部分进行了详细规定。
记者注意到,《规范》中的条目较细,在很多细节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比如,“第三十三条 严守公务和警用车辆使用纪律,不私自使用公务和警用车辆,不违规借用、占用车辆。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安全、文明、礼貌行车,杜绝无证驾车、酒后驾车 ”和“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禁酒令,不在执法办案期间、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不着检察制服和佩戴检察徽标在公共场所饮酒,不酗酒”等。
《规范》中还强调,要慎重社会交往,约束自身行为,不参加与检察官身份不符的活动。从事教学、写作、科研或参加座谈、联谊等活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妨碍司法公正、不影响正常工作。要弘扬家庭美德,增进家庭和睦,勤俭持家,尊老爱幼,团结邻里,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和与他人的纠纷。
《检察日报》今日发表评论说,《规范》对检察官的职业行为作出了全面明确的规定。一方面,实现了对检察官职业行为的“全覆盖”,涵盖了职业信仰、履职行为、职业纪律、职业作风、职业礼仪、职务外行为等检察官职业行为的六大方面,每个方面又详列了具体的分项。另一方面,做到了对检察官职业行为的“明要求”,明明白白地规定倡导什么、禁止什么,使“令行禁止”有了明确的文本参照。通过正面“坚持”、反面“不准”等对比规定,使得全体检察官对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一目了然,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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