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土地储备机构不得从事一级开发具体细则有待明确
昨天(9月16日),记者从国土资源部了解到,在9月10日召开的相关会议上,国土部明确提出,2011年3月底前,土地储备机构必须与其下属和挂靠的从事土地开发相关业务的机构彻底脱钩,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都不得直接从事土地一级市场开发。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国土资源部提出的从明年4月开始,土地储备机构将不再直接从事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的规定,可以有效避免土地拆迁过程中的寻租现象。但是,一级开发中的拆迁部分到底由谁来操作至关重要,还有待国土部公布细则。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地价所所长赵松在看过该通知后表示,我国不少地方确实存在土地一级开发完全由地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垄断的情况,在土地收购、储备、开发的环节中,很容易滋生腐败。
她举例说,常见的情况是一二级联动,就是政府与某开发企业达成协议,将土地一级开发交由其进行,在该块土地上市出让后,无论地价多高,从事一级开发的企业都会购地,购地后政府再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在这个过程中,不仅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更容易滋事腐败。
据了解,按照国土部、财政部和央行于2007年联合印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但一些土地储备部门成立“城市建设开发投资公司”,进行融资和一级开发,即“政府行为,公司运作”。
“一级开发中很重要的环节就是拆迁。”赵松说,土地的一级开发包括地上物的拆迁和基础设施配套等内容。国土部此次的通知中,并没有明确说明土地储备机构不得从事哪些内容。她个人认为,如果将拆迁部分也交由开发企业来操作,可能会带来更大的问题。
赵松说,在此前的土地一级开发中,不少拆迁是由开发企业进行的。其中部分企业为了能够尽快完成拆迁,采取了暴力拆迁的手段。而由政府组织拆迁,就会在相当程度上杜绝这样的问题,对于被拆迁的人来说,更加公平。
[责任编辑: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