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16日)下午,记者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重庆市南川区“黑老大”刘钟永今日在重庆被执行死刑。
2009年10月21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刘钟永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一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刘钟永提出上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2010年4月16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原判对刘钟永犯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部分,对其余部分维持原判。认定刘钟永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宣判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刘钟永组织、领导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刘钟永指使组织成员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刘钟永指使或认可组织成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钟永组织、参与组织成员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刘钟永指使组织成员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刘钟永组织、参与或认可组织成员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碍公务罪。刘钟永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经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开采后仍继续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刘钟永非法开设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小煤窑,因而发生二起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刘钟永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又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该组织和该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刘钟永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社会危害性大。刘钟永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对其本人和该组织成员所犯的故意杀人罪承担全部罪责。刘钟永所犯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说明其不思悔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刘钟永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并下达了执行死刑的命令。(李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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