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中院判决确认长沙市政府“收回土地决定”无效的判决书原件。
已被部分拆迁的“凤凰山庄”现场。
去年,长沙市政府作出决定,收回岳麓山风景区凤凰山庄的土地使用权,几十户业主面临拆迁。今年,长沙市中级法院对长沙市政府收回土地的决定作出判决,法律站在了27位被拆迁户一边
政府为整治风景区而引发的拆迁,派生出一项私权与公权的社会矛盾。
当公民面对拆迁,如何衡量公权所作决定的合法性,法律已为我们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只要细心查对便会得出结论。
该起诉讼在获得法院支持的同时,也通过案件的审理在不断推动我国依法行政的进程。
——编辑手记
日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长沙市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导致拆迁的行政诉讼作出判决:“原告,李某等27户业主;被告,长沙市人民政府。确认长沙市政府作出的长政发(2009)4号《关于收回长沙市岳麓区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等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涉及收回凤凰山庄27户居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部分无效。
这意味着27户业主不用遵从长沙市政府的行政法令,提前59年交出手里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进行拆迁。
政府作出“土地收回决定”
修建于2000年的凤凰山庄小区,位于长沙市岳麓山下的桃子湖畔,依山傍水,风景优美、空气新鲜。小区有两栋5层高的楼房,35户业主大部分是湖南大学和湖南师范大学的教师。
2009年2月,长沙市政府的一纸“土地收回决定”,打破了凤凰山庄35户业主平静的生活。
依照国家建设部2005年9月30日《关于岳麓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3年~2020年)的批复》以及《岳麓景区详细规划》,长沙市于2009年2月开展了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天马山景区综合整治工作。
2009年2月2日,长沙市政府发出(2009)4号《关于收回长沙市岳麓区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等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以下简称“土地收回决定”),收回岳麓风景名胜区天马山景区范围内湖南大学等43家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包括凤凰山庄在内。
2009年2月6日,这份“土地收回决定”刊登在《长沙晚报》上,但并未送达业主手中。
[责任编辑: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