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陇南暴洪灾害受损严重地区灾后恢复重建,陇南市地方税务局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上报了支持陇南特大暴洪灾害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拟从税收政策上给受灾企业、个人予以扶持。
陇南市政府新闻办25日说,自2010年8月12日起,陇南市地方税务局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一年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抗洪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洪救灾有关的补贴收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自8月12目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上报的建议提到,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特大暴洪灾害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免征相关印花税,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征契税。
建议中说,对在特大暴洪灾害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因特大暴洪灾害损毁的房产、土地一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已缴税款可以从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建议中对受灾地区促进就业还将实施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即:受灾地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暴洪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刘薛梅 牟晓花)
[责任编辑: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