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首批
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东北[2010]1998号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云南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要求,我委会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分两批界定了全国44座资源枯竭城市,中央财政给予了财力性转移支付。其中,首批12座资源枯竭城市财力性转移支付将于今年到期。为客观评价转型工作取得的成效,综合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后续政策,我委决定开展首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报送国务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跟踪分析《若干意见》确定的资源枯竭城市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等落实情况,评价判断转型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评定资源枯竭城市的转型绩效,根据国内外发展环境变化研究提出新的政策措施。
二、评估安排
首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评估工作拟由我委牵头,按三个步骤进行:
(一)地方评估。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对本省区内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工作进行评估。对转型四年来所取得成绩、经验和模式进行梳理,客观分析评价转型效果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二)第三方评估。由我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和专家对首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四年来所取得成绩、经验和转型模式进行梳理归纳,全面分析资源枯竭城市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的政策建议。
(三)总评估。我委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资源枯竭城市进行调研,在各方面提交分析评价报告和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形成总评估报告。
在适当的时候,组织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经济日报、新华网等新闻媒体开展“中央新闻媒体资源型城市行”活动,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进行集中正面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责任编辑: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