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切实做好汶川地震灾区城镇重建住房分配安置工作的通知》,要求灾区城镇重建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分配管理制度,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优先照顾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或特别困难群体。
该通知明确规定,由各地发改(物价)、房地产管理、财政部门确定安居住房的销售(租赁)价格和廉租住房租赁价格,并向社会公布。凡未按规定公布安居住房销售(租赁)价格和廉租住房租赁价格的,要限期公布;不符合规定的,要立即整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价格,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对部分经济困难家庭租住安居住房存在租金支付困难的,政府可予以租赁补贴或实施租金减免政策。禁止各级政府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利用灾后恢复重建违规集资建房,严禁未经审批公示实施分房安置。各级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各级机关和公务员以权谋房等违纪违规行为。(记者 李雪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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