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关键词:
中国台湾网  >   新闻中心  >   时政新闻

新闻出版总署:支持记者进行正常合法的舆论监督

2011年06月03日 22:07:37  来源:
字号:    

  7月28日,“《经济观察报》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全国通缉。”这则微博消息引爆网络。发帖者称,《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凯恩股份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股份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

  新闻出版总署密切关注此事,总署新闻报刊司在第一时间要求浙江省新闻出版局与丽水市公安局沟通调查了解详情,同时约谈经济观察报社相关负责人,并表示支持媒体记者进行正常合法的舆论监督。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并调查后获悉,7月28日,在浙江省公安厅的指导下,丽水市公安局组织有关专家连夜对该案的有关证据和办案程序进行审核。

  丽水市公安局调查核实后认定:遂昌县公安局目前对仇子明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责令遂昌县公安局立即撤销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并向记者本人赔礼道歉。遂昌县公安局于7月29日上午10时,撤销了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同时,丽水市公安局将对该案件办理情况作进一步的调查,查明情况后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此事一出,维护记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再次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新闻机构及其派出的采编人员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

  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介绍,近两年来,新闻出版总署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修订相关法规,从法规制度建设上加强记者权益保护。

  2007年,总署发出《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规定有关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为新闻机构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2008年,总署发出《关于加强新闻采编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干扰、阻碍、报复、陷害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依法开展舆论监督,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9年,总署组织力量,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修订了《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这两个《办法》增加了关于保障新闻媒体及分支机构、新闻记者的合法新闻采访权、舆论监督权等相关权益,维护新闻机构、采编人员和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障新闻记者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评论权。

  今年,新闻出版总署将继续深入贯彻执行两个《办法》,下半年将就《办法》贯彻执行情况到各地进行专项检查,要求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加大对新闻媒体及其合法权益的保护。(牛春颖)

  新闻中心 两岸 社会 国际 台湾频道

[责任编辑:王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