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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规定进口食品境外出事可责令召回

2011年06月03日 22:07:59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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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昨起对外征求意见

  6日,继汽车和家电的召回办法后,主管部门又把焦点锁定在食品领域。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公众收集意见,其中明确如果食品有安全问题,收货人也要负起召回责任。

  责令召回是指行政机关在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召回产品而不采取召回措施的情况下,作出要求企业召回产品的行为。以往“洋食品”一般是境外被查出问题,国内获悉后有关部门主动封存处理的,如2000 年日本雪印公司牛奶制品被查出金黄色葡萄球菌毒素等事件。

  近年广州“洋食品”的专柜和小店越开越多。不过,记者发现消费者和销售者对它的食品安全问题关注不够。昨日,记者在康王路一家大卖场进口食品柜台中看到,20元一瓶的西班牙果汁、30元9片的德国巧克力、32元的波兰威化饼不乏追随者。

  广州粤皇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智明对本报说,销售进口食品利润一般可以翻一番以上,而国产食品的利润约有20%~30%。

  “进口食品很少用空运,一般会用较便宜的海运。”一名跨国食品公司负责人对本报说,长途运输容易滋生安全问题。据悉,从进口国到中国口岸,花15~30 日很正常。到岸后还要花上7~10日办报关手续,送检花上10日,最后经过国内分销才能上货架。“以我们为例,规定上路到上架不超过3个月,但是如果物流实力不强的要运多久就没有谱了。”

  台资企业徐福记新闻发言人孙天珍也对本报说,含水分高的食物品质较易受长途运输影响,此外像脱水水果一般都是大批运输、分装,过程中由于保存问题也较易污染。

  记者查阅今年1月进境不合格食品名单,共有来自日本、美国、英国、德国等70批次产品上榜,包括大肠菌群超标、违规使用核黄素等安全问题。

  征求意见稿三大亮点

  亮点一:对境外厂家实施注册制

  昨日公布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对于还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如果是第一次进口,收货人还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按卫生部门要求进行检验。

  亮点二:收货人要主动召回和报告

  意见稿也明确,进出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者疫情的,以及境内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的,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包括有条件限制进出口、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此外也可以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最后,可以启动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的进口食品收货人也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亮点三:没合格证明就动用罚款1万

  此外,如果“洋食品”在拿到合格证明前违反指定场所存放的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在出口方面,如果出口食品企业有违规行为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律师评论

  万元级罚金是否偏低

  大成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高级合伙律师陈北元昨日对本报说,食品安全法中包括了召回制度,进出口管理办法是其细化。按照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所有产品包括食品、汽车和电器等都涉及召回问题,最近几天频频颁布的召回就是对特定领域细化。

  “昨天公开的管理办法是食品安全法的一个补充,食品安全法第87条规定了进口的法律责任为2000~20000元罚款,管理办法则把出口部分也完善了。”

  那么,万元级的罚金是否偏低?陈北元认为食品货值远低于汽车,行政罚款本身高不了哪里去,现时食品安全法已采取假一赔十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厂商已明知汽车存在缺陷仍生产、销售,将承担恶意产品侵权责任,这才是制裁不法厂商最有效武器。”(刘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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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艳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