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子里画了有好多问号,感觉‘测温退费’的规定根本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就为了一天退个十元、二十元的,我就得翻来覆去地找,感觉折腾不起!”去年采暖期来临之前,沈阳市出台了《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但不少老百姓感觉它的可操作性不强。昨日记者从市供热办获悉:针对去年“测温退费”的诸多不如意之处,已研究制定了《有关〈沈阳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的操作细则》(以下简称《操作细则》)及《供热室温检测简要方法》,对“测温退费”进行了完善和强化,力求为沈城市民提供最优质的供热服务。
让“测温退费”变得更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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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1:“雾里看花,水中望月”
提起去年沈阳市出台的“测温退费”,家住沈河区的郑惠民是这样评价的。“我家的室温很少能达到18℃,可找供暖公司,要他们来测温,人家也根本不听咱的呀。”
声音2:为了这点儿钱我折腾不起
而和平区的张女士则用数据说明这样一个事实:自己的时间宝贵,为了退费这么点儿钱,浪费时间、精力,太不值了。她家的建筑面积是100平方米,采暖费标准为28元/平方米。如果通过测温,我家室温不达标的天数为20天、室温多在14-16℃。张女士初步算了一下,按照“测温退费”的《规定》,供暖公司能给我退还采暖费185.4元。为了数额不多的退费,她认为自己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让供暖公司到家中测温,一旦双方谈不拢,还要再测。可以说“测温退费”的成本太大,我们普通老百姓折腾不起。
声音3:我不想要退费只想室温达标
家住浑南新区的宋女士则对记者说:“说实话,我其实不在乎供暖公司给我退赔多少采暖费。我们老年人冬天真怕受冻,最好是帮我们烧到18℃。”
今年,以上3位用户的问题都能得到解决了。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前因为经验等问题,在去年采暖之初,“测温退费”的确是遇到了不少问题。但在采暖后期,“测温退费”操作得不错。去年沈阳市的供暖企业共为100多户热用户进行了“退费”。
今年,市供热办对“测温退费”工作进行了强化,对一些规定进行了完善。希望这项工作能在今年冬季采暖期得到很好地推行。
测温退费的主体仍是供热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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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温退费的主体仍是供热企业”,这位负责人表示,全市供热单位是“测温退费”的第一责任主体。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自筹测温仪器,安排测温人员,设置服务电话,做好向用户宣传及测温工作。而市供热办主要负责制定全市室温检测及退费相关的政策、标准,组织对供热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相关人员培训,开展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开展监督、抽查、统计和评比工作。各区供热办则负责对驻本辖区内供热单位室温检测及退费工作的协调、督促、检查。同时,建立专门队伍并组织人员开展对有争议的用户室温检测进行复测及受理用户要求测温的工作。
供暖企业不配合测温不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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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去年采暖期之前发布的《沈阳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相比,“测温退费”的《操作细则》对如何申请测温、如何退费、如何保证供热企业按时、按规定地退费等细节,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这让许多热用户感到“测温退费”不再是“摆设”,这回室温再不达标,可得好好地说道说道了。据悉,“测温退费”主要共分五个步骤,但当热用户2次以上提出测温要求,而供热企业又不予以测温时,可直接进行第3步,由区供热办负责测温。此外,市供热办还计划今年冬季加大各供热企业“保证金”的比例,并将保证金与测温工作结合。一旦企业出现不配合热用户测温的情况时,要相应扣除企业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用于给室温不达标热用户的赔付。
绝不允许因退费而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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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市供热办规定,全市各供热单位必须本着积极主动的态度开展测温。供热单位必须对测温、退费严格管理,要设置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进行测温和退费。市、区供热办要把此工作情况纳入对供热单位的考核体系。未按规定进行测温或退费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严禁供热单位向因室温不达标而退费的用户停止供热。
“测温退费”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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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测温退费”主要共分五个步骤:申请测温→首次测温→确认结果→争议复测→委托第三方测温。但当热用户2次以上提出测温要求,而供热企业又不予以测温时,可直接进行第3步复测步骤。
1.申请测温:如果您认为家中的室温不达标,可向供热单位直接提出测温要求。
供热单位在接到用户要求后,除非遇到抢修等特殊情况外,必须在2小时之内入户实施测温。不能按时测温必须向用户说明情况并与其另约定时间。如果用户两次以上提出测温要求,供热单位未能按时入户测温,用户可向区供热办反映情况,由区供热办对供热单位进行督促。对供热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未测温的直接进入争议复测步骤。
2.首次测温: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到热用户家中测温时,入户必须出示证件。
检测时应将检测温度表名称、编号进行登记,出示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对检测数据、测温时间等做好记录。而且,供热单位入户测温的方法也要符合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
3.确认结果: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应在热用户在场的情况下,真实填写检测登记表,一式二份。并须经双方共同确认签字,各持一份。
如双方对检测结果没有争议,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按《规定》标准履行退费程序。不再进行下一步骤。
4.争议复测:如果热用户对于供热单位首次测温有争议或属于供热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未测温的,区供热办将按以上1、2、3步骤中的相关内容对用户进行测温。
但相关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在场并提供方便条件。检测结果以用户与区供热办共同确认的为准。
5.特殊情况委托第三方测温:如果一旦出现相对集中用户室温不达标的情况,可由市、区供热办委托第三方(沈阳计量测试院),针对整栋楼或局部区域进行测温。市、区供热办将第三方检测报告的数据作为责成相关供热单位是否对用户进行退费的依据。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同一用户的一次测温结果代表测温当日及前两天的室温。
若同一用户提出多次测温申请,供热单位每次测温需有合理间隔时间,并在不同时间段进行测温。当月三次测温不达标的(按各次测温平均值计算),作为一个月室温不达标的确认依据。
退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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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采暖费=现行供热价格(元/米)×房屋建筑面积(米)÷151(天)
测温一次在18℃~13℃之间的,按“日采暖费×50%×3(天)”退费;在13℃以下的,按“日采暖费×100%×3(天)”退费。当月三次测温平均值在18℃~13℃之间的,按“日采暖费×50%×30(天)”退费;在13℃以下的,按“日采暖费×100%×30(天)”退费。出现当月三次测温中有室温合格与不合格情况时,只退室温不合格确认天数的采暖费。
退费规定:一周内如数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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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热用户室温不达标已被供热单位或区供热办与用户共同确认后,供热单位必须按《规定》标准或双方协商予以用户退费。经确认的室温不达标用户,供热单位必须在一周内按《规定》核算的室温不达标的天数如数进行退费。同一月内,凡经共同确认室温不达标一次,退费一次,当第三次确认室温不达标时,应按当月退费全额一次性补齐。经供、用热双方确认需退费的,必须由供热单位在一周内将退费金额上门送给用户,用户须出具退费凭证(测温单)。
“测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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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温检测点的选择与分布:检测点应距离地面1.2米左右。测温仪器要是质量监督局制定的测量器具。检测点分布在房间的中央。
检测条件:必须关闭室内门、窗;检测点距离墙壁不小于0.5米;检测点应离开冷、热源不小于0.5米的距离,如达不到要求,则必须采取热辐射屏蔽措施;检测点的感温元件不可以被阳光直射;室内无人员移动。
室温检测步骤:
(1)检测人员进入室内,选取检测点。
(2)在测温环境和测温仪器要达到稳定的工作状态后开始读数,每间隔数分钟读数一次,最少读数四次。
(3)取每次所测温度的算术平均值为最终的检测温度值,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4)检测人员应将检测的时间、室内的散热器遮挡情况以及室内门窗的关闭状态、检测时室外气温情况,室内其他冷、热源对测温的影响情况进行记录。
室温检测结果处理:各检测点的测温结果计算平均值为最终的室温检测结果。(记者张晶)
[责任编辑:孙金诚]